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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服务合同:专利转让方,智能家居专利战升级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交易服务合同:专利转让方,智能家居专利战升级

专利交易服务合同:专利转让方



专利申请官费标准 单位:元/件 无减缓 85%减缓(单一申请人)70%减缓(多个申请人)发明专利 34505601070实用新型专利1105170335外观设计专利1105170335 说明: ① 发明专利的官费包含: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官费包含:申请费、首年年费和印花税; ③ 官费可由甲方自行缴纳至国内知识产权局,也可交由乙方代为缴纳。

④ 甲方申请官费减缓的,乙方按照上述减缓后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

甲方未申请官费减缓或费减申请被驳回的,乙方按照无减缓的官费标准为甲方缴纳官费申请费,差价部分由甲方承担。

(3)专利年费说明 ① 甲方委托乙方代缴年费的,应在当年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明确指示,并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 ② 甲方明确指示不需要乙方代为缴纳年费;或者乙方向甲方发出年费缴纳提醒后,甲方在专利年费缴纳截止之日前3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当年应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提供年费监控及代缴服务。

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方)保证该专利权为合法有效,且未被质押、出资入股或被采取任何限制措施;无专利先用权的存在;无强制许可的存在;无实施许可的存在;未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未申报项目;甲方为代理人则保证已取得专利权人的合法授权。

2、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行使合同终止后的各项权利。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立即停止实施该发明创造技术,并且不得将该发明创造技术再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4、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影响前述专利权变更的事项或信息,双方应及时通告对方,对于因未及时告知产生的损失由相对方负责承担。

5、 双方应对本协议条款及直接或间接从对方获得的资料、谈话记录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6、如专利实际受让方为第三方的,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义务(包含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等)。

7、甲方应确认,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收取高于本合同金额的费用,其中差额部分为乙方提供该专利转让应收取的服务费。

二、违约责任

智能家居专利战升级



专利纠纷不断 智能家居这一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大批采用电子技术的家用电器面市,家用住宅的电子化时**始来临。

目前,主流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兼备建筑、网络通信、信息家电、设备自动化等于一体的高效、舒适、安全、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

智能家居技术拥有30多年的发展历程,最早的智能家居专利始于1983年,整个20世纪智能家居的专利申请量增长缓慢。

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和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智能家居领域的相关专利申请增速较快。

2010年以后,智能家居相关的专利申请呈现飞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目前智能家居行业还处于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广泛应用,相信智能家居将会更加“智能化”。

随着智能家居技术的快速发展,家电企业的专利战也进入到纵深发展阶段。

在家电行业发展初期,产业链上下游都是粗犷式经营方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低价竞争、渠道扩张、铺张营销、粗放管理。

如今随着家电行业发展的日趋成熟,家电企业想要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分一杯羹,就必须要重视产品的创新和技术研发,同时参与市场竞争的层次也提升到了技术战、产品战、专利战。

也就是说,谁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谁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国外,各大企业利用专利战围剿竞争对手的手法已十分娴熟,企业间不断升级的专利战已不仅仅是为了抢占市场或者获得专利费那么简单。

国内企业逐渐意识到,专利战更大的作用是能为企业自身产品的快速推广和抢占市场赢得时间。

当下刀光剑影的专利纠纷背后正是企业之间正面、公平的较量。

近两年,国内外家电行业的专利战已成为常态。

夏普与海信、格力与奥克斯、格力与美的都曾发生过相互“怒怼”的专利拉锯战,而美的与云米、TCL的专利矛盾更是直接在中国内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AWE)上正面爆发。

格力电器也与美的在空调专利上“对垒”,还被外界认为是家电企业竞争提升到新高度的标志性事件。

2022年6月底,格力在北京起诉美的“制冷王”系列空调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索赔5000万元。

随后美的开始“反击”,在一周内连续对格力空调发起3起专利诉讼,累计索赔额4000万元。

专利战的熊熊战火也燃烧到了今年的AWE展会现场。

在展会第一天,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就云米科技旗下云米洗碗机涉嫌侵犯美的专利权事件进行现场调查。

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还对TCL公司涉嫌侵犯美的空调无风感技术专利权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气氛一度尴尬到冰点。

除了国内企业之间就专利侵权问题大打出手外,国外企业也动作频频。

美国企业iRobot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了“337调查”,掀起了一场波及全球市场的扫地机器人专利大战。

iRobot在指控中指出,全球11家企业侵犯其6项专利权,其中不仅有美国、加拿大等竞争对手,也涉及3家中国企业。

企业如何应战 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格局和专利态势,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企业要具备较强的专利意识,一旦设计研发出新技术,一定要尽早提交专利申请,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错失拥有专利的先机。

在专利类型上,除发明专利外,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也很重要。

其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保存好能够证明竞争对手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账册和资料,以证据说话,不要惧怕对簿公堂。

事实上,专利纠纷是一场拉锯战,消耗的是双方的元气,企业一定要做到证据齐全、积极应战。

对于资源和创新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应该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重点技术的创新上,以获得最大的创新效益,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好专利资源,让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真金白银”。

此外,物联网生态系统仅在各个组件可以相互通信的情况下才能运行,所以智能家居企业不可避免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整合标准化的技术,而标准化的技术通常会涉及大量专利。

物联网企业应该尽早制定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从而极大提高市场竞争力。



认定商标侵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何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如果注册了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商标被他人冒用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商标权益。

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

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

在判断时,既要对争议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又要结合整体进行判断。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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