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按什么进行分类?,“现有设计”的作用及其检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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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按什么进行分类?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都觉得发明会比较困难。
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有着自己非常专业的团队,就可以在企业团队的帮助之下做很多的发明,这些发明出来的产品或者是一些设备,可以帮助其他的企业实现很多的功能,或者实现生产的智能化,对其他企业的帮助非常大。
研发企业也可以得到这个发明专利,就可以利用发明专利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获得经济收入的方法。
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发明专利也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如果没有申请,企业也没有办法可以投入使用。
其实在现有的市场当中,发明专利是可以进行分类的,一般都是如何来进行分类的呢? 一般都是按照比较细化的方法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首创新发明。
也就是在发明的过程当中,属于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人类的发明史上发明的四大发明,就是属于首创新发明。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任何的先例,是第一次进行这样的一个物质的生产或者是一种技术的创新,那么这一种发明的方式,就是属于首创发明。
第二、改进型发明。
这种发明专利和首创新发明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基于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成果,但是技术成果的效果使用会比较有限,在发明的过程当中,就把它进行了一定的改良,那么可以让它使用的效果,肯定就会更好一些。
第三、应用型发明。
这种发明专利是属于一种新的领域,也就是可以把一个产品应用到一种新的技术里面,这样就可以让它达到一种新的用途。
第四、组合型发明,已经发明出来的各种技术或者是产品进行新的创新,或者是新的组合生成新的产品或者是新的设备,这样也是属于发明的一种。
“现有设计”的作用及其检索方式
“现有设计”这个术语在我国专利法中第一次出现是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其定义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这个术语在我国专利法中第一次出现是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其定义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初看“现有设计”,会认为其是与“现有技术”完全对应的概念。
“现有技术”定义出现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定义上颇有相似之处。
二者在专利法中的出现位置也较为接近:“现有技术”首次出现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关于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设计”首次出现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二者在专利法中的下一次亮相,则同时出现在了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现有设计”和“现有技术”有两个相同的作用:在授权及后续的无效确权程序中可以作为是否应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在侵权程序中,被控侵权人可以用其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来证明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事实上,如果将目光立足于具体的案例,会发现现有设计与现有技术作用上有明显不同点。
试看下例: 上图节选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一份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有这样一段叙述:“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参见本报告所列对比设计2-10)来看,对于鱼线轮座及其相近种类产品而言,整体近似手电筒状回转体、整体布局为两个略粗的中间夹有一截圆柱、端部有螺纹状集线巢的设计较为常见,但是产品整体形状、端部结构的具体形状及把手结构的具体设计各不相同。
因此一般消费者会主要关注产品各部分具体结构的设计变化。
” 比较另一篇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下图: 比较上述两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发现在评价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时不但涉及到了对比设计1,而且用对比设计2-10归纳了现有设计的状况;而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参见评价报告中新颖性评价的相关部分)时,仅用到了对比文件1。
上述不同是因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标准造成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是否属于相同设计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否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就需要运用到对现有设计状况的归纳。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归纳了属于实质相同的一些情形: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其中,哪些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需要通过对现有设计的归纳整理才可以得到。
而在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中,现有设计状况的归纳整理也非常必要。
在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被认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指出:“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近年来,又引入了设计空间的概念,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受各种因素限制情况下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也称设计自由度,所述各种限制因素包括产品的功能、技术条件、相关标准、文化、经济、现有设计状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 因此,现有设计除了具有现有技术所具有的功能外,还能通过归纳整理,至少得出外观专利在授权、确权、侵权纠纷程序中所需的如下内容: 1、 惯常设计; 2、 设计空间状况(需要结合产品的功能、技术条件、相关标准、文化、经济等其他因素);
专利“一案双申”的注意事项
1。什么是专利“一案双申” 专利“一案双申”,也叫“一案两报”、“专利套餐申请”、“双报”等,指申请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两件专利。
一般来说,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授权更快,可以尽早地维权。
等发明经审查满足授权条件后,再放弃实用新型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通过修改发明的方式获得授权而无需放弃实用新型。
2。“一案双申”优缺点 优点: 1)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审查标准较低,有利于通过实用新型在前期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2)实用新型授权早,可尽早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尽早维权; 3)专利保护策略更灵活,对于具备新颖性但创造性评价不高的技术方案,一案双申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如发明经审查具备授权条件,可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无疑是一种两全之策,对技术方案的保护期限也由10年延长至20年。
缺点: 1)实用新型授权后,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可能更长; 2)发明专利不能做优先审查,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不能做预审; 3)如经审查发明满足授权条件,需要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在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情况下,修改发明的保护范围以获得发明专利权。
3。“一案双申”,发明专利延迟4年审查? “一案双申”的发明专利将延迟4年审查的文件内容,首见于2021年8月3日国知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第五部分-第七章-8。审查的顺序-8.3延迟审查的部分(下图蓝框),但在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已被删除。
但从近几年“一案双申”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开数量和避重放弃的实用新型公开数量可以看出,两组数据曲线走势相近,数量的下降趋势十分明显,说明“一案双申”的发明审查情况确有延迟。
2016-2022年“一案双申”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开数量 2016-2022年“一案双申”避重放弃的实用新型公开数量(数据来源: 数据库检索;检索日期:2023年2月9日)
发明专利按什么进行分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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