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是什么?,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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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版权其实也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著作权,在我国的版权保护是由各地的版权局对于版权进行日常的管理的。
那么对于版权保护的合同使用是什么,这是作者需要了解的。
下面,就由 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
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 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中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 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 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 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 理使用。
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是公有财产。
在这里,必须 区分“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
判断合理使用的关键是作品使用目的,即是为商业营利还是个人欣赏研究。
在《电脑商情报》侵权一案中,该报纸刊载网 上作品的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同理,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 就是侵权行为了。
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共有其实也就是指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的知识产权一起共同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下面,就由 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解答。
知识产权共有立法也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例如,在著作权共有上, 就分为共同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
这两种作品,都是一个著作权由数个作者所享有。
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但每个作者成果是可以分开、可以辨别的,按照创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两款,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共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这正是著作权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
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
在商标权中,如果是合伙取得的商标权,即为共同共有的准共有;约定按照份额取得的商标权,则为按份的准共有。
一。知识产权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例如,甲、乙事先约定了专利权的共有份额,在获得授权后,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关系。
在知识产权按份共有中,如果各共有人的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其份额均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
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 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我国《民法典》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
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条例
随着互联网在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也越发的重视,但是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对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很多局限,国家出台相关的条例予以保护。
本文中将对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条例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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