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复审费用,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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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复审费用



虚假宣传房地产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

宣传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让与人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否则即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让与人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

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是,让与人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

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允许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



产品权利要求中数字公式的限定作用



案 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998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1188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局于1993年6月3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87106934.2、名称为“活塞裙面类椭圆横向型线的设计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87年10月10日。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其中,产品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往复式内燃机(压缩机)活塞的裙面横向形状为二次近似类圆规律:Δα=G/4((1-cos2α)+β/25(1-cos4α)),其特征是β=1~6。

2。一种往复式内燃机(压缩机)活塞,其特征是裙面横向形状符合准均压类椭圆规律:Δα=G/4((1-cos2α)-β/25(1-cos4α))。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之活塞裙面横向形状,其特征是β=1~6。

” 1994年,武汉汽车配件厂与石家庄内燃机配件总厂(以下统称为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产品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

请求的理由是: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在无效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6份对比文件。

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6份证据证明本专利产品是在申请日前已广为使用的成熟技术。

为证实本专利的创造性贡献,专利权人也提交了若干份附件。

其中附件2为专利权人1980年第2期《汽车工程》)中发表的一篇论文,题目为“汽车发动机活塞裙部的外形型面(一)”。

1998年10月27日,本案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所提证据本身的真伪性均无异议。

辩论的重点在于证据所反映出的内容是否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又分别于1998年10月28日、29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其中声明:放弃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往复式内燃机(压缩机)活塞,其裙面横向形状符合准均压类椭圆规律:Δα=G/4((1-cos2α)-β/25(1-cos4α)),其特征是β=1~5。

” 意见陈述书中还附有说明:“特征值也可考虑用2.5∠β∠5,这点以保证本专利有效的前提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掌握决定。

” 合议组没有接受上述修改文件,其理由是:第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在权利要求中引入一个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该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实加以公开,才是容许的。

然而,事实上,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乃至说明书中,仅仅提到了β=1~6。

除此之外没有公开任何其他的端点。

因而对该数值范围已经不存在任何修改的余地。

第二,该修改文本是在口头审理之后提交的,因而合议组不接受该修改本。

因此,合议组仍以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 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内燃机活塞裙面的形状。

该活塞的横向截面为一近似类圆,对该近似类圆的限定是通过一个以活塞圆的径向缩减量Δα为因变量,以与椭圆长轴之间的夹角α为自变量的函数关系式限定的。

在该数学式中,还涉及到椭圆度G和修正系数。

其中,椭圆度G为假想椭圆的长径与短径之差,修正系数β的取值范围为1~6。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均压横向型线规律概念,推论出准均压型线规律及其β值的简便推求方法,免除了凭经验选用该值的困难”。

对比文件1为内燃机设计教材,在第306页介绍了活塞裙部横向型线的设计公式,该公式为:eθ=(D-d)/4((1-cos2θ)+β/25(1-cos4θ)) 其中,eθ:在θ角处,活塞裙部横截面径向缩减量; D-d:假想的椭圆长径与短径之差,即椭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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