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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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创造】
商标的注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
《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是怎样的
专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都是为了确保整部法律的完善性,但是在进行具体的诉讼纠纷中,在进行相关的主张时,是要准确到条的。
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 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 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曰内 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申请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十年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
终止日期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
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充分、单一性等条件。
专利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权的请求。
依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
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专利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
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包括哪些
大家可能管辖权这方面的内容不是很熟悉,事实上,管辖权是决定一个法院对某一个一审具体的案件是否有拥有权限管理的权力,因此专利侵权诉讼是需要确定好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
那么专利无效诉讼管辖法院具体是什么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带来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专利权利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审理有关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诉讼的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中应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
其中,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了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接受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专利法解读: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创造】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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