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受理程序,如何获得专利转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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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受理程序
职能部门:科技信息股 ⒈办理条件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①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新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③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⒉办理程序 A、本人提出请求书 请求书是确定发明、实用型或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的依据,应谨慎选用;建议使用专利局统一表格。
请求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发明人或设计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含邮政编码),以及其他事项: ①申请人的国籍。
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有关事项。
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单位申请,而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以自然人为代表人,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③分案专利申请(己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类型应与原案申请一致,并注明原案日,否则,不按分案申请处理。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应于在先申请日起一年内提交。
④申请文件清单 ⑤附加文件清单 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⑦确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事项。
B、申请人应上交下列材料: ①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②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③说明书附图
如何获得专利转化投资
使专利技术得到产业化的关键点在于获得投资。
但是,由于我国专利转化率低,许多专利找不到转化途径,这种被动局面使许多发明人饥不择食,也使借投资之名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屡屡得手。
所以,发明人要想自我保护,一定要注意“戒急”。
一急就糙、一糙就乱、一乱就失。
应当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这样才能够避免上当受骗,同时找到真正的投资人。
从这一点说,技术获得投资的过程就像是谈恋爱,要经历一个由陌生到熟悉、由分歧到了解、由猜疑到合作的渐进的过程。
这个过程就是“谈—恋—爱”。
1。 “谈”。
“谈”这一阶段非常重要。
谈上了才能使双方都产生感情,才能进一步发展到“恋”的阶段。
作为第一步,首先要给对方一个好的初步印象,让对方愿意和你交往,如果未能进一步发展,那么除了技术本身的原因之外,往往就是因为《技术可行性报告》写得不好,未能投“投资人”之所好。
《技术可行性报告》是“谈”的基础。
投资方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取最大盈利。
以“赢利”为中心,突出技术的可赢利性,以及获得赢利的可行性,在《可行性报告》中是必不可少的。
这就是所说的“投其所好”,只有这样,才能博得回眸一笑。
因此,在制作《可行性报告》之前,一定要先对技术本身和影响赢利的客观因素有充分的了解。
如:专利技术本身的内容和价值;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政策环境;消费市场构成及其变化;目标市场特点等等。
虽然需要了解的内容比较多,但作为技术转让一方并不要求面面俱到,而只需了解相关方面的信息即可。
比如,在宏观经济形势方面,应当多关注那些类似于支持或制约经济增长的因素等深层次的东西;行业发展走势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但是,技术转让所需资料应当偏重于“变化”及影响“变化”的因素,检查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否符合这些变化所需要的“创新性”,因为,在风险投资基金的眼中,创新含量高的项目更能“赢利”。
在技术领域,发明人对自己技术的特性、周期位置和优劣势一定要特别清楚。
绝不能因为主观上的“一往情深”和“志在必得”而忽略了自知之明,否则很容易使自己陷于被动。
因而,在制作《可行性报告》之前,务必对相关技术进行充分的检索分析,同时,在《可行性报告》中既要阐述全面,又要尽量避免把话说得太满。
这些前期和幕后的工作,最终都将落实到发明人与投资方结识的纽带——《技术可行性报告》中。
因此,这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工作,建议由专业人员来制作。
2。 “恋”。
这是进一步交往的过程。
如果对方对该技术的相关情况都比较了解,并且确有投资意向,那么就会直接进入到合作的阶段。
但这种情况不多见。
一般来讲,还是要有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首先表明投资方对该技术感兴趣,愿意进一步了解;第二,说明投资方对该技术还比较陌生,在某些方面有疑问,需要自行或者在发明人的帮助下开展深入的分析;第三,这也是一个双方磨合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将会产生一些分歧,特别是在对技术的深入分析方面,可能有很多工作需要双方重复进行,也许通过对市场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投资方认为该技术的投资价值并不大,发明人就要重新寻找投资人。
对于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发明人应当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3。“爱”。
在这一阶段,必要的调研和试验都已经基本完成,双方开始讨论合作事宜。
技术转让的方式很多,选择哪种方式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事实上,由于个体发明人的力量比较薄弱,影响谈判的力度不大,加上非职务发明专利成果本身简单易行,在实践中,多以专利权转让的方式一次完成;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则多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合作。
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在讨论转让时,应当邀请专家参与。
专利技术产业化是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众多发明人想要达到的目标。
轻易实现转让的例子虽有,却还是少数。
发明人还是应当沉下心来,按部就班地把自己的专利技术推上舞台。
请记住,只要是金子,总是会发光的。
(李 芳)
我国对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专利的强制许可不构成侵权。
强制许可是指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技术进步和损害公共利益,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而给予实施专利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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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强制许可,都是有偿许可,因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而且强制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国务院专利行政其管部门在给予强制许可时,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2)国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人专利权,一方面是为了激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专利的实施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
如果专利权人一直不自己实施专利,也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则社会无法从该项专利中直接受益。
例如,药品专利权人在一国不但自己不生产专利药品,也不授权他人生产或从国外进口专利药品,则该国人民就丧失了使用专利药品治疗疾病的机会。
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
因此,《巴黎公约》第5条A款允许成员国采取立法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以防止以不实施等方式对专利权的滥用。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强制许可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合理的条件”是指该行业通常的惯例及合理的实施条款和条件,其中主要指专利许可费。
如果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一直拒绝按照合理条件给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实施许可,导致专利产品无法充分地供应我国市场,阻碍了我国产业的发展,则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虽然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但如果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如果一项专利技术被纳人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市场经营者为了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使用这项专利技术。
此时如果专利权人拒绝授权或索要远高于市场标准的许可费,就会剥夺其他经营者遵守技术标准,与专利权人进行竞争的机会。
许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改进发明”,即在原有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进行改进,从而获得的新的发明创造成果。
如果原有发明创造本身也获得了专利权并仍然在专利保护期之内,改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之后,其实施就有赖于原有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许可,该专利被称为“从属专利”。
顾名思义,该专利与原专利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如果从属专利权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会构成对原专利权人的侵权。
例如,甲发明了电灯泡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中指明的技术特征是以钨做灯丝。
乙提出了将现有电灯泡中钨灯丝直径缩短1倍的技术方案,大大延长了灯泡的寿命。
乙发明的新型灯泡属于改进发明,与原有电灯泡相比,取得了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如果乙就这项技术获得了专利权,就是甲专利的从属专利。
但是,原有电灯泡尚在专利保护期内,而新型灯泡仍然包含了“以钨做灯丝”的技术特征,因此,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制造或出售新型电灯泡就会侵犯甲的专利权,这样,乙的发明的实施就有赖于甲的许可。
显然,如果甲希望阻止竞争对手乙销售其新产品,就会拒绝许可乙使用自己的专利。
这样,不但乙无法制造和销售技术上更为先进的灯泡,而且公众也被剥夺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术上更为先进的灯泡,而且公众也被剥夺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对此,TRIPs协定第31条第1项规定了对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机制。
专利申请受理程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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