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分案申请,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技术抗辩原则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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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



专利分案申请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0 18:15:13 人浏览 导读: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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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技术抗辩原则之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以自己实施的是已有技术或者原告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是已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

作为法院有必要在作出专利等同侵权结论之前,将被控侵权物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已有技术的范畴,法院就应判决被控侵权行为人不构成专利侵权。

这些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已有技术属于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不受约束的加以使用,不得被任何人占为己有或垄断。

无论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如何描述的,其保护范围不得将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纳入其中。

无疑,已有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有力地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延伸范围,起到了很好的制衡作用。

从而,在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同时,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是符合法所应具有的“平、正、直”的价值趋向,也是真正符合我国专利立法的愿意的。

下面,以笔者曾代理的一起“井口封口装置”专利侵权案,来评析已有技术在个案中的适用与判定。

[案情介绍] 王某于1997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井口封口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6月30日被授予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97 1 15072.9。

2002年1月,王某在济南市一路段发现有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使用的井盖。

于是,王某将井盖的制造单位A公司和使用单位B公司,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并销毁821套侵权产品;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井口封口装置”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被控侵权产品照片等证据。

该案备受媒体关注,齐鲁电台、《生活日报》、《齐鲁晚报》等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多次报道。

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多次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察。

但由于被告主要使用了原告另一“防盗井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而该专利由于原告未按时缴纳2001年年费而进入公知公用领域,因此,原告最终以撤诉结案。

笔者认为,该案是一起很典型的已有技术抗辩案例,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相关资料] 资料一、“井口封口装置”专利权利要求书1 “井口封口装置”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井口封口装置,包括底座、上盖、置于上盖台阶孔内的紧固螺栓和压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在其离开中心部位设置有至少三个与中心对称分布的盲孔,其底部中央有一盲螺孔,在所述盲孔内盛有油液;所述上盖的台阶孔,其位置和数量与所述底座上的盲孔位置相对应且数量相等;所述压盖中央具有沉头孔;所述紧固螺栓的数量与所述盲孔的数量相等,且其头部中央具有螺孔,所述上盖置于所述底座上,在其间设有密封圈,并通过所述紧固螺栓与所述盲孔底部中央的盲螺孔的连接,使所述上盖与所述底座连接成一整体,并密封所述底座上的盲孔;所述压盖置于所述上盖的台阶孔内,并在二者之间设有密封圈,通过放入该压盖沉头孔内的沉头螺钉与所述紧固螺栓头部螺孔的连接,使该压盖与所述上盖连接在一起,并密封该上盖的台阶孔。

” 资料二、“防盗井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原告王某于1994年11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防盗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11月1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94235734.5。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防盗井盖,它有带有耳板的底板和上盖,其特征是:上盖用2—4个非标准异形头螺栓紧固在用钢筋混凝土或铁制成的底板的内台阶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防盗井盖,其特征是:上盖上有沉头坑,非标准异形头螺栓的头部位于上盖的沉头坑内,沉头坑的上面装有压盖。

3、根据权利要求书1或2所述的防盗井盖,其特征是:在上盖的上表面中部有一条沟槽,沟槽两头的孔内装有可以拉起和沉下的提手。

”(注:该专利因2001年未缴年费而丧失) [诉辩主张] 原告王某诉称:1、原告依法享有“井口封口装置”的发明专利权;2、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并使用侵权产品;3、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了等同侵权;4、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A公司辩称:1、我公司制造的井盖系独立研究开发的;2、我公司从不知悉被告的专利技术;3、我公司使用的是进入公用领域的“防盗井盖”专利技术。

被告B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知道使用的井盖为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2、我公司使用的井盖系用于公益事业,非以营利为目的;3、我公司是从A公司购买,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因此,我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法定免责情形,不视为侵权。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规定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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