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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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
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
具体分四种情况:a)、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b)、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c)、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d)、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以上是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如果是属于相关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话,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可以进行相关的侵权举报,具体来说,到底什么是专利侵权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什么情况是专利侵权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1、生产性侵权 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 (1)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 (2)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也构成生产性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2、经营性侵权 经营性侵权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是指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
这种明知应是直接明知而不是应当知道。
例如,接到专利权人的通知或警告应视为直接明知,在《专利公报》上或在报纸上发表了声明,原则上不能作为明知之前提条件。
最好通过公证机关、工商部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直接通知销售侵权产品者,这样的证据较可靠,一般的信函往往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已警告过销售者。
3、间接性侵权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
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
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
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
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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