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博物馆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出台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特别是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
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
然而,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八条,分别对制定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一)《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第一条明确“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上述规定为制定《办法》,打击和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
1。
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
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
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
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
”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
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
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
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
”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
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
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
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三)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审查程序,无论是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中,还是在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可依据本《办法》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四)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
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五)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 《办法》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对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
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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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出台
在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闭幕式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公布了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关强指出,构建数字时代文物事业创新性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蓝图,必须要构建文物事业开放式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文物“活起来”,打通文物行业联通社会的道路,引导社会各种要素、多方力量的有序参与。
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序开放文物资源信息,合理开展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工作。
为此,他表示,为盘活文物资源,促活博物馆发展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解决文物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指引》。
关强就《指引》编制的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解读:一、《指引》以适应文物合理利用改革发展形势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中国拥有76.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国有可移动文物,5136家博物馆。
博物馆是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文物资源的主要阵地。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大力推进文物数字化工作,建设全国文物信息资源数据库,推广“智慧博物馆”,编制“文物数字化保护标准体系及关键标准研究与示范”,推进“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专项工作导则”出台。
通过文物数字化工作,原真再现并完整保存了文物本体信息、档案记录等内容,形成了丰富的文物数字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文物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开启了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的新篇章,从宏观政策方面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指明了方向。
在国家的战略部署、宏观指导下,国家文物局近年来先后指导成立了文创产品专委会,组织召开全国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推进会,遴选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与腾讯、百度、、阿里、中国移动等企业的战略合作等,大力促进文物“活起来”,促进“文物+科技”、文物行业与不同行业的融合发展。
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全国涌现出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恭王府博物馆、上海博物馆、苏州博物馆等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明星博物馆,一系列特色鲜明的文化创意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
通过“互联网+中华文明”示范项目的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逐渐培育形成“文物+旅游”、“文物+教育”、“文物+创意”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通过实践可以看出文物资源在促活文博机构发展,促进社会创新创造,培育新业态、构筑新动能方面的巨大潜力和勃勃生机。
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家文物局启动编制《指引》,旨在通过《指引》促进博物馆、文化遗产单位有序开放文物资源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
经过多方研究论证,《指引》的出台是时代使然,发展必然,必将为文博单位文物信息资源、商标、品牌授权工作的有序开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引》清晰规划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路线图国家文物局在《指引》出台前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指引》参照国际以及相关国家的普遍做法,严格遵照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商标权、博物馆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具有普遍适应性,符合我国具体实情。
一是授权内容。
《指引》首次就博物馆资源授权内容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分为馆藏资源著作权授权、商标权授权和品牌授权等。
二是授权模式。
《指引》详细介绍了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两种授权模式,还介绍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三种授权方式的特点以及在操作中的优势和劣势,就一般授权期限等内容提出了实际操作建议。
三是授权流程。
《指引》以直接授权为例详细说明了授权的一般流程,包括明确可授权的内容、发布授权合作信息、选择合适的被授权方、合作洽谈、签订合同、跟踪反馈与监督管理、授权档案管理与纠纷解决等;四是权利义务。
《指引》明确界定了博物馆在馆藏资源授权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质量控制的要求、产权确权及归属,以及违约行为及其相关责任的具体内容。
三、《指引》的使用要坚持尊重文物、合理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是尊重文物的原则。
博物馆馆藏资源蕴含着民族精神、历史传承的文化理想与追求,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价值。
博物馆及相关文博机构在对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进行使用和开发时,必须要加强审核与监督,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为主的授权原则。
二是合理适用的原则。
《指引》主要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的具体工作,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各文博机构基于自身情况参照使用,并不强制各个博物馆都必须开放资源,必须开展授权。
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使用《指引》开展授权活动时,博物馆需立足自身情况,围绕本馆资源特色,综合评估授权标的商业价值、使用范围、经营方式等情况,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妥善界定授权内容、妥善选择授权方式、授权对象、授权事项等等。
接下来,国家文物局将积极开展对《指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工作的指导,开展对文博机构、文创机构等相关人才的专门培训。
推广优秀的实践经验、实践项目。
在实施授权过程中高度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授权工作正确导向、有序开展,使《指引》真正为促进文物资源的有序开放、合理利用发挥实效作用。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8章58条,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介绍,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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