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典型案例:“AFIELD”商标撤销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心动娱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对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621955号“AF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据、施工合同书及相应的完工证明、宣传材料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上对“AFIELD”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我国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成文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大量新兴产业涉及的商品和服务难以及时纳入其中。
新兴产业概念往往还处于不断发展中,其本身的外延也存在不确定性。
为鼓励产业创新及品牌创建,应当允许新兴产业经营者将商标注册在与其产业内容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既有项目上,并予以相应的保护。
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充分考虑新兴产业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从社会生产实践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商标与其核定商品/服务的关联性及商标使用形式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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