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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
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经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请求人、专利权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 全部无效 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请求人、专利权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