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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加大口审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比例和数量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推广无效案件口头审理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

  “经过口审调查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现在宣布审查决定结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200610067719.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具体审查意见将会在审查决定正文中详细阐述,审查决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在近日的一场专利无效案件的口审中,合议组组长当庭宣布了无效审查决定的结论。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加大口审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比例和数量。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推广无效案件口头审理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对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无效案件,合议组将会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这项措施为当事人第一时间获知结论、尽快启动后续程序提供了便利。
 
  “当事人及时知晓审查结论有利于其及时考虑后续相关程序;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有助于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也有利于关联侵权诉讼程序的及时处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葛树表示。

   当庭宣布结论

  近日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是一件关于前列腺癌治疗药物相关专利的无效案件。“该案属于医药领域,只涉及一个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在口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合议中提炼出了相关争议点,在口审中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提问。”合议组组长刘洪尊介绍,通过半天时间的口审,争议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案件结论已经明确,于是,合议组当庭宣布了审查决定的结论。
 
  进一步推广当庭宣布无效决定结论,可以说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探索缩短审查周期、为创新主体提供高效服务方面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各业务申诉处室每年将选取一定比例和数量的案件,鼓励合议组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合议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适合当庭宣布决定结论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当庭宣布。
 
  为了保障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的审查质量,适合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案件,应当争议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案情相对简单,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前的合议意见及口头审理休庭合议意见均完全一致。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合议组需在口审前的合议后,确定该案件是否适合当庭宣布无效决定结论,并对案件的可能结论和案情走向形成初步意见。口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的休庭合议中,合议组需要明确案件的审查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研究处处长刘铭介绍,也有可能口审前合议组认为该案件适合当庭宣布,但随着口审的进行,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或口审中出现案情比预想的更为复杂的状况,合议组则应当以保障审查质量为前提,不再当庭宣布。

   缩短审查周期

  很多专利无效案件背后直接与企业经济利益相关,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相当于给当事人吃下一颗定心丸。刘铭介绍,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后,对当事人而言,就可以将更多精力和时间用于为下一步计划做准备。无论是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还是寻找新的证据,继续提交其他专利无效请求,当事人在第一时间获悉审查结论后,就可以更充分地准备后续程序了。
 
  在以往的工作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有一部分当庭宣布结论的案例,数量和比例相对较少。此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一步推广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是探索让审查决定结论尽快明确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解决专利确权维权周期较长的问题。
 
  为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断思考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如何让审查决定结论尽快明确,加快专利确权和专利维权程序的有效衔接。“有的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由于法官对专利技术的把握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结论。有些事实清晰、结论也较为明确的无效案件,基本结论在口审结束后,合议组是可以确定的。”刘铭表示。
 
  此次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的专利无效案件请求人一方表示:“尽管这一审查结论对我们一方不利,但我觉得这种形式很值得推广。早些知道审查结论对当事人后续安排预留了更多时间,双方都可以全盘考虑,早做准备。”
 
  此外,对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来说,审查决定结论公布后,当事人可以将结论告知法院,法院就可以尽快启动后续司法程序,进而有效缩短专利维权周期,加强专利确权维权程序的有效衔接。(陈婕|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