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用真车外观的玩具汽车,不会侵犯真车外观的专利权吗?

对非同类产品(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外观设计即可认定不相近似。所以转用真车外观的玩具汽车,不侵犯真车外观的专利权。
案例:
1999年,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名为“轿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专利号:ZL99312494.1)。
2003年,锦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玩具汽车(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专利号:ZL03359894.0)。
2004年11月,宝马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2)”的专利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被宣告无效。
200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为“玩具汽车”和“轿车”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提交专利申请在先,因此不需要对比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所以,如果可能存在模型、玩具等衍生品,申请人在为产品实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为该实物的模型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免被其他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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