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标注的专利号对应的内容不是产品本身,不知情时需要承担责任吗?案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案例:
某商场销售的水杯上标注有专利标识。
经查,所标识的专利号对应的专利并非水杯,而是铁锅。
该商场涉嫌假冒专利,执法人员向该商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商场提交了进货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称事先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
分析与评述
销售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其对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事实也并不知情,因此,仅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免除对其罚款。
停止销售能够避免假冒专利产品进一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得利。若当事人拒不停止销售,则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可以对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