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标注他人专利号,是专利侵权还是假冒专利?案例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判断标准。
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相比,二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两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法条独立进行。
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不以侵犯专利权为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或构成假冒专利罪。
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项手电筒的专利,并生产与之相应的产品。
乙公司见该产品技术性能优越,便予以仿制,并在产品外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
在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处的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其产品完全落入甲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技术性能完全一致,消费者购买乙公司的产品并未上当受骗,故乙公司的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乙公司的产品虽非价高质低之次品,但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标识标注权,同时扰乱了专利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处罚。
在判断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时,只需考虑是否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无需考虑是否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未获得许可,可直接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