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三,如何证明近三年商标在使用?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则可以被申请撤销。
当商标专用权人接到撤三文件时,应当提供近三年的使用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近三年内有具体使用,以对抗撤三申请,保住商标。
能够证明近三年商标在使用的证据要求:
1、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2、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者应该是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4、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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