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榴芒”这类谐音恶搞商标娱乐了谁?|商标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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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汉字果真是博大精深。有些无伤大雅的商标,如果当事人不追究也就得过且过继续招摇过市了,商标局也会予以审核通过。
可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桩由于商标局未审核通过而被商标申请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不同于前文提到的与明星名字谐音,这家店铺的名字叫:臭榴芒。
申请类别,全部被驳回。
原告:北京满满驿站饮品店;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方观点:
1.“臭榴芒”与“臭流氓”文字组成不同,公众不会产生误解,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2.先前已经有含有“榴芒”的商标通过注册,说明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而“臭榴芒”极易让人联想到“臭流氓”,因此,将“臭榴芒”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悖。
因此,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正确。
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谐音这事不是谁都能玩得转的,商标没审核通过,起诉还被驳回了。
绞尽脑汁想一些恶俗的谐音真的好吗?什么时候商家真正专注于品牌,专注于产品,才能成就真正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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