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靶向性凋亡配体变体”专利复审: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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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由江苏某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常州某高新技术研究院共同提出,旨在构建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融合蛋白质。
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该申请经历了驳回、复审请求、诉讼等多个阶段。
国知局以《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评述了涉案申请的创造性。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判决中撤销了被诉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高法在随后的行政判决中维持了原判,这体现了法院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定的严格标准。
在裁判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公知常识的认定应以确凿无疑为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
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相关技术知识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非公知常识性证据,如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则需要通过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并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此案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强调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严格的标准,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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