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的介绍,《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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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的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总结提炼各地区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了创新性强、成效较为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案例,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
现予以印送,供各地区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综合借鉴。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介绍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相关修改并予以颁布施行。
公告显示,新修改的《办法》在机构职能权属、简化申报程序、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相关修改。
这些修改内容引发业界关注。
《办法》是新时期有效保护在我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日臻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说,《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其他国家在华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信心,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规保障。
2012年10月,批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来自美国的纳帕河谷(葡萄酒)因此成为第一个在华获得保护的国外葡萄酒产品。
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61个。
新一轮机构改革将地理标志保护职责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既是与国际接轨,又突出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
《办法》也对机构改革职能部分内容作出了适应性修改。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战吉宬告诉记者。
《办法》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申请在华保护的两种渠道,即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前者是根据相关条约的规定为国外地理标志提供直接保护,后者是基于对等原则允许国外地理标志来华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获得保护。
同时,《办法》扩展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的范围,允许指定代理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撤销制度,要求撤销请求人须提交证据材料,将地理标志在中国成为通用名称列为撤销事由,并规定撤销请求须由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裁定。
战吉宬认为,《办法》增加了保护后变更、撤销的情形,允许变更和撤销,一方面反映了对等原则,即一个产品如果在本国撤销保护,我国没有义务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要以不损害我国的利益为前提,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
此次对《办法》的修改是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划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完成的,其意义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职能归属,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二是先前已经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效力得到了确认,既有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继续有效;三是明确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渠道,规定了更加完善的程序规则,使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查和监管保护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在山东大学副教授王笑冰看来,《办法》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异议、保护和撤销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为强化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供了坚实保障。
《办法》突出对地理标志从严保护,有利于我国强化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从而履行国际保护义务。
只有从严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才会有成效,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申请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利益。
战吉宬表示,《办法》既结合了国际层面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和演进特点,又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法律政策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使用人权益的基础上,又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征,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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