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官破难题,案件审理提速介绍,“拆书帮”商标纠纷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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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破难题,案件审理提速介绍
技术调查官,能在庭审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高效审理技术类案件提供了很大帮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龚麒天审理一起涉口罩生产技术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时,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发挥了很大作用。
近年来,广东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审理难度大,技术事实查明难题亟待解决。
为此,广东法院整合粤港澳三地专家智库资源,建立健全由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等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科技赋能技术事实查明,多位一体助推技术类案件的精细化审理。
技术调查官“提速”案件审理进程。
近年来,广东法院率先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配套文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嵌入”司法辅助模式,全过程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定期举办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并发布技术调查典型案例,探索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区域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全省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共享技术调查力量。
在一起专利侵权案开庭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付雄“变身”承办法官的“技术翻译”,通过详细介绍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帮助法官更好地判断被诉产品是否侵权。
助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速,是技术调查官发挥的主要作用,这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在该案中,技术调查官运用专业知识,对涉案源代码进行直接比对,认定侵权成立。
在出具比对意见书后17天,该案结案。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蒋筱熙介绍,技术调查官作为技术类案件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出具技术比对意见,有效解决了技术类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
“专业外援”助力查明技术事实。
广东高级法院牵头,联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立了专家咨询机制,目前已聘请1700余名专利审查员。
专家咨询机制突破了技术调查官的专业局限问题,咨询意见更具有中立性。
2022年以来,广东法院共有800余件案件通过专家咨询机制查明了技术事实。
在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一审中,因为对技术进行了多次鉴定,历时6年之久。
二审期间,原被告双方再次针对技术问题展开了“唇枪舌战”。
被告的布图设计与我们的产品起码有70%以上的相似,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我们每年至少损失1000万元:原告说。
原告备案登记的布图设计纸质件和芯片样品不一致,不能获得专有权保护:被告聘请的技术专家反驳道。
广东高院合议庭支持当事人聘请技术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专家进行咨询,充分了解芯片的构成与基本原理,明确布图设计的法定权利保护范围、侵权比对规则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广东高院认定被诉侵权芯片与布图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案审判长欧丽华说:“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可以帮助法官拓展查明的渠道,提升查明的精准度,通过交叉佐证,也可以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
“拆书帮”商标纠纷案介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原告北京书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北京大禹熙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夏腾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青出版社、大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
书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拆书帮book”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第16类、第41类。
新青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由大禹公司编写的涉案图书,并将“拆书帮”作为图书名称在封面上突出使用,华夏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涉案图书,上述行为均侵犯了书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新青出版社、大禹公司否认侵权,称涉案图书系合法出版,涉案图书上使用“拆书帮”字样非商标性使用,两者“拆书帮”的含义不同,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书扬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包含简体汉字“拆书帮”,且“拆书帮”非固有词汇,具有显著性。
大禹公司作为编写者、新青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在其共同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中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拆书帮”作为书名的组成部分,在图书封面上突出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性使用。
“挖呀挖呀挖”版权问题讲解
一首“挖呀挖”手指谣引发各行各业模仿潮,紧接着抄袭侵权的指责也随之而来。
针对这一争议,本文从版权的角度进行一一梳理,以期明晰相关法律问题。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近期,一首由某幼儿园特色课教师黄老师表演的魔性手指谣《小小花园》,在网络上走红,引发各种版本模仿潮,同时也引发了版权保护之争。
手指谣,顾名思义,是伴随着手指动作的歌谣。
去年,网络游戏主播“PDD”在直播间因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了版权方起诉,但与其不同的是,据了解,此轮争议中,该老师首先是在幼儿园的课堂上表演了《小小花园》手指谣,此后将表演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随后又在直播中重复了幼儿园课堂上的表演,并对《小小花园》的歌词进行了改编。
该老师侵犯他人版权了吗? 侵犯他人版权的前提,是被使用的内容构成作品。
笔者发现,在这一争议中,该老师使用了三项内容,分别是《听妈妈的话》这首歌的曲部分、《小小花园》的歌词以及他人已经表演并公开的手指动作。
其中,《听妈妈的话》歌曲中的曲,以及《小小花园》的歌词分别属于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没有争议,但手指动作难以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不仅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且还要具有独创性,这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且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选择、取舍、设计和加工。
《小小花园》手指谣动作包括将两只手模仿成花、用手向下挖、用手指组成方块代表花园等,但这些都属于生活中的常见动作。
同时,这些动作的组合顺序也与歌词的顺序一一对应,并没有体现出表演者具有创造性的思想,因此,该老师使用的三项内容中,只有《听妈妈的话》这首歌的歌曲部分以及《小小花园》的歌词构成作品。
这一争议中,该老师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应分情况讨论。
通常来说,作品的版权构成较为广泛,不仅包含了12项著作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且在一些特殊作品中还包括表演者权等邻接权。
但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可能被侵犯的著作权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
该老师在课上的表演并不侵犯著作财产权,但并非因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
一方面,课堂教学合理使用对象限于教学和科研人员,而幼儿园学生不属于这一范畴。
同时,免费表演合理使用要求既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不向受众收取费用,但该老师收取了授课报酬,因此也不属于此类合理使用。
另一方面,我国合理使用还要求同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但视频中并未加以指明。
因此该老师的行为不属于课堂教学或者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
不过,即使不构成合理使用,该老师也并不侵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和广播行为都要求面向公众,也就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幼儿园教室中的学生属于特定且固定的群体,不属于公众。
与此同时,改编权要求“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仅原样使用了歌词。
该老师将课堂上的表演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一争议中,该老师将课堂表演录制下来并上传到视频平台,是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了《听妈妈的话》这首歌的歌曲以及《小小花园》这首歌的歌词,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所以可能侵犯了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短视频平台会与歌曲的版权方达成合作,在这种情况下,歌曲部分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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