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商标抢注?刑法修正案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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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近年来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相关的侵权诉讼案件、恶意抢注案件,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商标抢注的定义、产生原因、对策建议3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商标抢注的危害与原因 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而广义的商标抢注,还包括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商标抢注的危害性,对被抢注企业来说,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的维权成本;对消费者来说,容易产生混淆,甚至因为商标误导而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法律来说,会浪费商标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抢注一方面是为了获利,这也是大部分抢注行为发生的原因。
如一些商标申请人通过“蹭社会热点”来囤积居奇,抢先注册商标以通过谋求巨额转让费来获得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是为了制造障碍,这一行为主要发生在商标的国际注册上,通过抢先注册竞争对手的核心商标,以达到在相应地域范围内阻碍竞争对手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的目的。
被抢注企业商标意识淡漠也是抢注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许多企业起步之初,只考虑销量和利润,认为商标仅仅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一种标识,而等到企业做大做强之后才发现自己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因为没有注册反而成为侵权商标,“李逵”反成“李鬼”。
目前,商标注册的主要改革集中在降规费和缩周期上,这固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企业的有力举措之一,客观上也使得抢注活动变得成本更低、周期更短、利润更高。
商标抢注的应对方法 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以说,从立法层面,我国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便是禁止的态度。
从实践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便对四类行为进行驳回,一是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二是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三是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在层面打击恶意注册的基础上,更需要企业自身从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间节点来进行自我保护。
首先,要提早构建品牌战略,强化商标注册意识。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商标采取注册地保护原则,通俗地说,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能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市场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商标既是创新创造的整体概括,又是企业商誉的综合凝聚,更是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兵马未动“品牌”先行,在运营前构建起自己的商标体系。
其次,要进行商标全面注册。
商标全面注册主要有两个角度,一个是地域,一个是类别。
就地域而言,出口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产品销售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注册,虽然世界上目前已有120个国家纳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范畴,但针对个别未涵盖进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属于企业的销售区域,则要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逐一提出注册申请。
就类别而言,以电商为例,除了要进行商品具体类别的注册外,还要在服务类别中的广告等小类上进行注册。
同时,应重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所谓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主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比如笔者所在地的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的善琏湖笔小镇,便在旅游服务和食品等类别上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刑法修正案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讲解
《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案在相关条文中,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提高了法定刑,修正案第3章第7节将原来可能量刑在3至7年的,修改为3至10年,更加严厉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表明从严从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有利于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新格局。
修正案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此次修改,将服务商标放到与商品商标同等刑法保护的地位。
依据不久前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涉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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