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明专利申请途径:特许,优先权讲解,韩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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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明专利申请途径:特许,优先权讲解
胚胎干细胞领域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生命科学的热点,也不断引发公众对于伦理问题的高度关注。
2012年,诺贝尔生理学/医学奖授予了在细胞核重新编程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京都大学山中伸弥教授和英国发育生物学家约翰-戈登教授。
山中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使用核重新编程因子,将人和动物的体细胞成功转变成为具有分化为各种组织的能力的诱导多能干细胞(iPS细胞)。
这一胚胎干细胞技术的重大突破实现了不同组织间的细胞转分化。
获得的iPS细胞不仅具有胚胎干细胞在疾病治疗用途上所没有的性能优势,还可以用于筛选治疗相关疾病的药物。
尤其重要的是,这项全新的iPS细胞技术成功解决了胚胎干细胞领域旷日持久的伦理道德之争,摆脱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困境。
基于上述获奖技术完成的发明以日本专利申请(JP2005359537)为优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先后在日本、美国、欧洲、中国、澳大利亚、巴西、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提交了61件专利申请。
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专商所”)代理,并于2014年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680048227.7,发明名称“核重新编程因子“)。
平地起惊雷,这件基于诺贝尔奖获奖技术的中国发明专利于2014年10月29日突然遭到无效宣告请求的挑战。
在胚胎干细胞领域有重大影响的突破性技术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如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澄清相关发明是否存在缺陷,这项艰巨的任务顺理成章的再次落在了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团队的肩上。
众所周知,自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来,专商所代表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海内外委托人成功办理过大量专利无效和诉讼案件,但是与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发明人合作还是第一次。
这个案件的成败,不仅关系到专商所在生命科学领域专利代理业务水平的声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事关重大,专商所迅速组建了以罗菊华和李英博士为首的无效案件代理团队,全部成员均为从业十年以上的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代理人,在最短时间里收集了大量证据,有力证明了涉案专利技术中所用生物材料的来源为商购,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发明具有某种潜在应用的可能性而片面认定其违反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
在无效案件的口头审理环节,专商所代理人团队代表委托人进一步补交了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进一步排除了涉案发明中的相关技术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能性。
2022年5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基础上作出第26398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5条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商所代表的专利权人取得了无效案件的完胜! 2022年4月,该无效宣告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首,对生物技术领域有关胚胎干细胞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具有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
这件专利无效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作为主办案件的专利代理人之一,李英博士在回忆起整个无效案件代理过程时每一个细节仍然历历在目。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涉案专利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否违反伦理道德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的罗菊华作为资深的生物领域代理人,和团队一起,投入大量时间收集和反复研究证据材料,确保了证据链的逻辑完整性,构筑了最终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的基本事实,奠定了本案获胜的基础。
韩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讲解
适于韩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包括:
一、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 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早日取得专利权。
通过PPH申请加快审查时,由于PPH申请要比非PPH申请更早得到审查,可以快速取得专利权。
PPH申请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次数低于非PPH申请,可以节省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成本。
另外,PPH申请的授权率高于非PPH申请的授权率。
PPH包括常规PPH、PCT-PPH和PPH-MOTTAINAI三种。
常规PPH是指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授权时,可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OSF)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CT-PPH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
PPH-MOTTAINAI是在常规PPH的基础上扩展了PPH受理条件,增加了首次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
韩国已加入2014年1月6日启动的全球PPH(Global PPH)试点和五局PPH(IP5 PPH)试点,其中“五局”包括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以下也称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并且韩国还与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多份单独的PPH双边协议。
全球PPH试点及五局PPH试点均包含PPH-MOTTAINAI。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有两个或多个被在先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 OEE)确定授权的同族申请,可以将任何一个同族申请作为提交韩国PPH申请的基础。
例如,申请人提交了基于美国优先权的PCT申请,并在日本和韩国进入了国家阶段,如果该申请在日本被确定授权,则可以根据日本特许厅作为在先申请受理局的审查结果在韩国提出PPH申请。
也就是说,以上全球PPH试点、五局PPH试点和双边协议所涉及的国家的在先专利申请又在韩国提出同族申请的,在先申请受理局的审查结果表明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即可通过提出PPH申请寻求专利申请加快审查。
韩国PPH申请可以在收到第一份专利审查决定书的当时、之前或之后向KIPO提出。
提交PPH申请时,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是以在先申请受理局即将授权或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为起点的,从而在后续申请受理局提交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限。
KIPO要求韩国PPH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与先申请受理局确定授权的权利要求相同。
提交PPH申请时,如果被在先申请受理局接受的权利要求不符合韩国专利申请的描述要求,还需要对相关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提交韩国PPH申请后可以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在收到第一次审查决定前提交。
如果第一次审查决定的意见是“初步驳回”,可以在答复该初步驳回意见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
提交韩国PPH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a。经在先申请受理局确定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副本,并附有韩文翻译; b。在先申请受理局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并附韩文翻译; c。在先申请受理局的审查员引用的参考文献副本; d。权利要求书对比表。
如果以上a项和b项中涉及的文件可以通过在先申请受理局取得,则不必提交a项和b项中的文件。
据统计,在韩国自提交PPH申请之日起,平均2.5个月左右发出第一份审查决定,平均6.2个月左右发出最终审查决定。
韩国PPH申请需要缴纳官费20万韩元。
二、三轨制审查体系中的加快审查程序 KIPO自2008年10月起开始实施三轨制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体系,申请人可以在加快审查、常规审查和延迟审查中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审查程序。
加快审查在申请后3个月开始,普通审查在申请后18个月启动,延迟审查在希望的延迟审查日后3个月启动。
任何韩国专利申请都可以请求加快审查。
采用加快审查程序时,申请人需向KIPO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并委托KIPO指定检索单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相应检索单位在申请人向KIPO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1个月内向KIPO提交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后,该申请进入加快审查程序。
比较常见的两个KIPO指定检索单位为韩国专利信息研究所(Korea Institute of Patent Information,KIPI)和世界知识产权检索株式会社(WIPS Co。, Ltd )。
KIPO指定检索单位向KIPO提交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后大约1个月左右KIPO可以作出优先审查决定,大约2-3个月可以发出审查决定。
采用加快审查程序寻求专利加快审查时,通过KIPO指定检索单位做出检索报告并递交现有技术的费用大约1000-1200美元左右。
目前在韩国进行的各种加快审查途径中采用加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数量最多。
三、优先审查 KIPO自1981年设立优先审查制度。
优先审查制度是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以不按照提审先后顺序进行审查,而先于其他申请进行审查的制度。
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如下:
1、申请公开后被第三人强行实施时 以该理由申请优先审查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递交后经过审查属实,则可优先审查。
2、被认可为需紧急处理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
(1)国防工业领域的专利申请; (2)防止公害相关的专利申请; (3)与促进出口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 (4)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职责相关的专利申请; (5)风险投资企业的专利申请或技术革新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 (6)与国家新技术开发补助产业或品质认证产业产品相关的专利申请; (8)申请人申请的发明正在从业实施(许可)或准备实施(许可)的专利申请; (9)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专利申请等。
其中对于被认可为需紧急处理的专利申请中,除了第(2)项防止公害相关的专利申请在2009年后过渡为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之外,其他各项内容主要面向韩国国内申请人。
提请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自递交优先审查请求书起,从决定是否进行优先审查到着手审查,一般需要3个月。
在KIPO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费用是20万韩元。
四、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 KIPO在2009年10月1日启动了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适用于针对若干种与环境和“低碳绿色增长”绿色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
绿色技术是指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将温室气体排放和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损害环境的物质降到最低的技术,包括:预测技术和能源技术;能源增效技术和后处理技术和无污染的产业经济活动。
KIPO对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的限制条件非常严格。
为了满足超快审查条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属于特别列举的自动符合条件的技术种类,或者必须取得特别的绿色技术证明,或由韩国政府资助。
超快审查程序对于大多数外国专利申请人来说,很难符合条件。
为了申请必要的绿色认证,非韩国的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韩国有一个公司实体或一个分支机构。
提出超快审查申请需在线申请,并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单位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还需提交一份说明,说明选择超快审查程序的原因。
超快审查程序将审查时间从申请到授权平均18个月缩短至不到1个月的超短周期。
如果进入超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则该专利申请进入上诉程序后同样会得到超快审查,可4个月内结案。
目前在韩国进行的各种加快审查途径中采用绿色技术超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数量很少。
五、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适用加快审查程序 2022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属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中的人工智能、物联网、3D打印、无人驾驶、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机器人的7类技术的,被KIPO纳入到适用加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范畴。
自2022年6月10日起, KIPO新增加了9类纳入到适用加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范畴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包括智慧城市、AR/VR、创新药物、新可再生能源、定制化医疗保健、无人机、下一代网络、智能半导体和高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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