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权利救济,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创造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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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权利救济研究
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在这些专利申请中,绝大多数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来源于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
然而,目前,无论是制度层面上还是生产实践中,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的保护都没有足够的重视,现有制度在实践中对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起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一、中国现有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作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职务发明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但是,我国专利法并没有系统而明确地对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做出规定,结合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可以总结出职务发明人权益主要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以及优先受让权。
(一)署名权 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是职务发明人的精神权利,是指其有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该权利体现在专利法第第十七条规定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属于职务发明人人身权的内容相关规定。
但是,对职务发明人权利的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有关署名权的实现和对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受到侵犯后如何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规定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
其中,《专利法》第十六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职务发明人的奖酬权。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人获得奖酬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七十六条至专利法七十八条中。
这些规定主要还是细化了职务发明人获得奖酬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包括单位可以与职务发明人约定奖励、报酬和数额,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给予发明人奖励的最低数额,同时也规定了报酬的支付标准,其中根据专利是单位自己实施还是许可他人实施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方式。
(三)优先受让权 在我国,职务发明人除了享有上述署名权和获得奖酬的权利外,其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体现在《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中。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该条规定赋予了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
这里职务发明的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的转让。
法律的意义在法律的实现,如果权利只是停留在纸上,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权利无法或者难以实现,那法律就只是一纸空文。
以上是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职务发明人权利的规定,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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