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宣告无效吗,专利代理师可以自己提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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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宣告无效吗,专利代理师可以自己提无效吗?
《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旧《专利代理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
在部分专利无效案件中,出于为客户保密等各种原因,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会以自己名义提出无效请求。
在新《专利代理条例》生效后,这种行为还会被允许吗?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京73行初12694号判决中进行了认定。
该案中,专利代理师是以自己名义提出的无效请求,无效请求提出日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但无效决定发文日在2022年3月1日后。
专利权人以新《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为依据,主张无效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认为,首先,提起无效请求的时间在新《专利代理条例》施行之前,无效请求的受理并无不妥,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期间对请求人的身份并无异议。
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利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专利代理条例》系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立法法》的效力高于《专利代理条例》,被告依据《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受理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专利代理条例》之所以禁止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系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证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专利代理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代理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可见,如果请求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判决行文,可以认为专利代理师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无效。
理由有两点,一是《立法法》的效力高于《专利代理条例》,依据《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提出无效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如果请求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
专利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宣告无效吗,专利无效中的“稻草人”制度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请求人并没有特定化,这就使得意欲提出无效请求之人,可以通过他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而不是必须自己亲自提出。
反映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申请人,就是某个看不出真正关联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稻草人”。
这种策略通常被用在企业尚未与对方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此时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公开化、表面化。
企业往往并不想让对方知悉其在攻击对方的专利权。
实际案件中,“稻草人”的合理与否也一直存在争议。
赞同的观点认为,“稻草人”的存在有利于清除专利垃圾,合理划定专利权范围,保护公共利益;反对的观点认为,“稻草人”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隐匿了幕后操盘人,导致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的成本升高,不利于鼓励创新。
实践中,所谓“稻草人”一般不亲自参与无效程序,而是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而根据客户保密规定,代理机构也会对无效请求幕后的发起人保密。
但有的案件中出现了“稻草人”名义被冒用所产生的虚假诉讼。
“稻草人”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真正愿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代理公司不能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身份而提起虚假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请求自己的专利宣告无效要怎么做?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和请求他人的专利无效程序一样,只是需要注意以下限制条件:
一、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 由于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所以如果是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必须要全体专利权人一起提。
二、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 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不想要了,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
为什么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 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
即如果授予专利权后,第三人发现该专利权不应当授予,或者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是专利权人自己发现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希望通过修改程序限制自己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怎么办呢?或者在授权后才发现,专利文件中存在某些错误,且该错误亦是可以修订的,专利权人希望修改这样的错误怎么办? 如果出现上述需求,在有些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相关程序来满足专利权人的需要。
如美国专利法规定有再颁专利制度,再颁的专利享有原专利的保护期限。
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 按现行法的规定,只有通过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来实现。
因此,我国的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程序,其实质是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修订专利文件的机会,即专利权人“搭无效宣告程序的车”,来达到修订专利文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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