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国知局《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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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必要信息。
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应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的内容,并能够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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