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指南,国知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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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九一号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 。
《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最后一段中的“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为“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将“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
修改为“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中的第(1)项修改为: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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