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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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几个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多个人。
在专利申请人数量方面,专利法并没有对其进行限制,因此,理论上来说,专利申请人的数量可以是任何数量。
专利中的生物保藏讲解
一、关于生物保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且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的保藏。
该规定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公开充分。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所述“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
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当有需要对生物材料进行生物保藏时 生物保藏的时机: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生物保藏的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生物保藏的信息:在请求书(针对国内申请)/进入声明(针对国际申请)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生物保藏的证明文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证明该生物材料已在该保藏单位进行了保藏)和存活证明(已进行了存活实验证明在该保藏单位保藏的生物材料是活的);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四个月无论何者出现问题,都可能会造成专利申请中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被视为未保藏。
如果专利申请中的生物材料被视为未保藏,则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进而使专利申请有被驳回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国内申请人还是国外申请人,在提交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之前以及在申请文件的准备过程中都需要着重留意生物保藏。
二、实务中的应对
a。保藏时机 笔者建议,申请人至少在开始撰写专利申请时就进行或启动生物材料保藏的相关程序,例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提交保藏,并获得由该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从而确保在申请日之前准备的文件是全面的。
另外,不同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形式不尽相同。
例如,中国的国际保藏机构CGMCC,其会出具同时包含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信息的一份证明文件。
与之不同地,日本的国际保藏机构IPOE-NITE会先出具一份保藏证明,待存活实验验证后再单独出具一份存活证明(多数其他国家的国际保藏单位都会分别出具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因此,申请人最好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为得到保藏证明兼存活证明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b。保藏机构 申请人在选择保藏机构时,需留意其是否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仅认可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国际保藏机构(详见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registration/budapest/pdf/ida。pdf),其中,我国包括位于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以及新加入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c。 保藏信息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与保藏和存活证明一致的生物保藏信息,包括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申请人往往会因遗漏保藏单位的地址而收到补正通知书)、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和拉丁文学名。
并将其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书中填写的保藏信息应当与说明书中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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