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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后,还能一案两报吗?,向国外申请专利前须国内保密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后,还能一案两报吗?,向国外申请专利前须国内保密审查

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后,还能一案两报吗?



最近,从国知局实用新型审查部流传出了关于打击低质量申请以及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的实用新型审查新趋势,大概意思是:“由于当前同日申请数量太多,客观上增加了专利申请的数量,一种方案审查两次的审查程序严重消耗了审查资源,因此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授权后,同日申请的发明将在4年后再进入实质审查。

” 实用新型审查趋势:授权率75%左右!打击低质量专利申请 虽然尚没有正式官方文件出台,但是国知局内部应该是已经按照以上操作方式在执行,代理机构首当其冲地感受到了该政策的直接不良影响,不少客户在最近两三年所申报两报案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迟迟收不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依目前形势来看专利授权仍然遥遥无期。

如果您的两报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迟迟收不到审查意见,可能就是因为上述操作的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之后,以后到底还能不能“一案两报”呢?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如果申请人希望对产品进行专利保护,那么既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保护区别主要体现在发明创造的高度、审查流程和保护期限上,其中发明的要求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仅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即专利法对于发明的创造高度要求更高;实用新型初审合格后即授权,而发明除了初审之后还具有较长的实审过程;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仅为10年,而发明具有长达20年的保护期限。

基于上面这些区别,当申请人在对产品进行专利保护规划时,就可以根据待保护产品的创造高度、生命周期以及企业的市场策略等因素来选择保护期限较短但审查周期也较短的实用新型或者选择保护期限更长且权利更为稳定的发明,从而实现最为匹配的产品专利保护。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既希望能够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和专利保护,又希望能够拥有较长的保护期限和较强的保护力度,同时在申请或维权时获得“双保险”,那么此时就可以考虑采取“一案两报”的申请策略,即对一个产品技术方案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两件专利申请的申请策略。

我国专利法中,涉及上述申请策略的条款包括《专利法》第9条(下称法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下称细则41条),其中法9条规定了避免重复授权的原则并对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情形设定了特例,而细则41条则对申请时需提交同日申请声明以及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授权等的操作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一案两报的常规操作中,申请人会选择在同一天就同一个产品技术方案同时递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在二者的请求书中进行同日申请声明,随后满足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通常会在较短时间内被授予专利权,此时企业可以就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使权利,尽早上市专利产品并占领市场。

之后,在相对较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还可以结合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企业的市场策略和专利战略,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放弃发明专利权而继续维持实用新型专利权,又或者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使之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保留两项专利权。

总之,“一案两报”的申请策略能够比较好地解决申请人想要尽早获得专利保护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期限较长且授权难度较大之间的矛盾,确保了申请人通常能够获得至少一项专利权,为企业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方式。

随着上述审查新形势的推行,若申请人还想对产品保护采取一案两报的申请策略时,势必会遇到发明专利申请延后审查和延后获得审查结果的情形,这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规划。

所以,针对仍然存在一案两报申请需求的申请人,笔者认为可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的申请策略来规避: 1)同日申请保护范围不同的“一案两报”申请策略 在本策略下,可以对一件产品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不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进行同日递交,递交的同时须不进行同日申请的声明来避免国知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延后审查。

由于该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不相同,因此递交的两件专利申请并不属于法九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由于二者的申请日是同一天,因此较早授权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也不会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由此能够规避《专利法》第22条中三性的问题;并且,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申请人也无需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但是,本策略存在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其一,二者保护范围的区别化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优选的方式是使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略大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如此可以较好地增强通常会直接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而且,还可以考虑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至少一个发明专利申请中没有记载且不会明显缩小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尽可能避免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能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相同保护范围而无法通过法九条来解决的问题。

其二,国知局会不会对此同样认定为属于变型的“一案两报”而同样采取延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处理方式?对于该问题,可能就需要一些实操经验或者官方解释来解答了。

2)不同日申请保护范围不同的“一案两报”申请策略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而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之后才能进入实审并获得审查结果,可见我国发明采取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审查制度。

为了尽早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提交提前公开的请求。

对于要求提前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即可进入公开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4-10个月即可公布。

基于上面的审查制度,在本策略下,申请人可以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然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的时间段内调整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后再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须不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来避免在先申请的视为撤回。

由于该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时间不相同也未进行同日申报声明,因此不存在法九条和同日发明申请延后审查的问题。

但是,本策略也存在需注意的两点: 其一,需密切关注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尽早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避免打时间差不成而导致的操作失误;

向国外申请专利前须国内保密审查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将自主研发的技术输出到国外,以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

目前,许多科技型企业会在世界范围内设立研发机构,以获取当地的研发资源和技术支持。

但需要注意的是,将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时,首先要关注完成发明创造所在国家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否则,创新主体的研发成果很有可能会因为违反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制度而付诸东流。

因认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捷昌公司)拥有的一件名为“一种可伸缩的传动总成装置及升降立柱”(专利号:ZL202220389490.8,下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未经保密审查就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涉嫌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袁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第555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据了解,该案件是专利法引入申请保密审查条款后,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首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亮明了严格审查专利向外申请的态度,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捷昌公司业务发展围绕智慧办公、医疗康护、智能家居和工业自动化等应用领域,致力于打造智慧驱动技术平台。

截至目前,捷昌公司累计获得600余件授权专利,在国内线性驱动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电动升降立柱同样广泛应用于家居、医疗等领域,4位发明人包括捷昌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在内。

2022年11月15日,无效宣告请求人袁某某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袁某某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雪健在接受中国 采访时表示,请求人就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搜集并提交了包括专利文献、相关书籍、专利审查档案、美国临时申请相关文件、招股说明书、电子网页证据等在内的总计16项证据,以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际是在国内完成研发,专利权人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前未进行保密审查,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部分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等。

针对袁某某所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捷昌公司进行了充分答辩,并提交了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出具的姓名为胡某某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等反证,以证明涉案专利主要是由胡某某在美国完成,并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即提交了美国临时专利申请。

另外,捷昌公司虽然认可涉案专利技术内容与美国临时申请内容完全一致,但同时主张完成发明创造并非一定要有实验机构,中国发明人也并非一定要在中国完成研发。

在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2022年5月9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作出后,捷昌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处理当下,创新主体科研人员流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研发团队国际化趋势明显,创新主体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满足对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是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该案件作为我国专利法引入保密审查条款后,以该条款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首案,为专利审查中保密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借鉴思路。

该案主审员孙建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专利属于先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但其未履行保密审查相关要求。

因此,涉案专利能否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关键在于专利实质性内容是否在国内完成。

”“涉案专利实际研发地点既是合议组需要重点查明的事实因素,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

”孙建梅指出,该问题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专利权人住所地、发明人国籍以及是否有反证足以推翻相关事实认定等因素。

具体到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负有证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在国内完成的初步证明责任,其举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根据在案证据表明,专利权人的住所地和其研发机构均在中国境内,且无相反证据表明在涉案专利美国临时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在国外设有具备技术研发或产品设计能力机构,因此可初步证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高度可能是在中国国内完成的。

另外,从发明人国籍角度考量,涉案专利载明的4位发明人均为中国国籍,且均为捷昌公司员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工作地应当被认为在国内。

如果专利权人不能提供充分的反证推翻以上认定,表明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在国外完成的,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该案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具有示范作用。

一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拟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这是专利申请人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二是请求人以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负有证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系在中国完成的初步证明责任,且其举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三是在请求人的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反证,表明发明创造是在国外完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对创新主体就其国内研发成果如何完成专利申请亦提出警示。

在技术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今天,关注技术创新很重要,完善创新管理相关规范、固化保存相关信息、了解掌握法律要求,对于技术创新的保护同样重要。



听咳嗽就能检测新冠?申请专利涉及咳嗽声检测



,图灵人工智能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申请的“基于人体表征判别新冠感染的方法、系统”专利公布。

摘要显示,本发明包括根据获取的目标人员音频集,生成目标人员音频模态特征向量;对待识别的特征向量进行梅尔倒谱变换;基于采样比例对咳嗽音频频谱特征向量进行分割获得表征咳嗽音频的分割特征向量后将其映射为嵌入向量;输出判别目标人员新冠感染的概率结果。

本发明在实际的防疫场景中提出了在多头注意力机制中双向计算的方式,在新冠感染判别的过程中保留了音频特征的位置信息,使得模型能够在不同的角度上学习咳嗽音频的内在联系。

目前,该专利仅在公布阶段还尚未授权。

据公示的发明专利申请信息显示,这项名称为“基于人体表征判别新冠感染的方法、系统”的发明,由图灵人工智能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申请,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专利公布公告。

“生活中听到的咳嗽声音有轻重之分,这项技术真的能识别是否由新冠引发的咳嗽吗,原理又是什么?如果专利通过,这项技术又应用在哪些领域和场景。

”网友在感慨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不禁对这项技术的可靠性提出疑问。

对此,有媒体联系到该公司一工作人员,其称“公司不少人员已经感染新冠,暂时联系不到相关人员。

”图灵人工智能研究院官网显示,该公司重点打造“AI交叉领域重大科技创新、AI领域人才培养、AI+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服务、AI产业发展聚集、AI领域股权投资机构集聚”五大平台。

2022年,研究院项目入选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

在该网站AI开放平台上,声纹识别中显示,通过语音AI技术分析隔离人员咳嗽声,识别Covid-19感染症状,输出诊断概率辅助医护人员。

新冠风险监测可用于防疫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医疗决策,医学科研。

相关网页上还提供了新冠风险检测体验,即上传一段大小不超过2M的音频。

多家公司申请专利涉及咳嗽声检测咳嗽测新冠已有产品出现。

一款名为“智能声音识别”的小程序出现在社交平台。

点击进入小程序,会有新冠肺炎检测的选项。

录音结束后自动识别,有“正常”和“疑似新冠肺炎”两种结果。

小程序有新冠肺炎声音采集和多病种声音采集两个选项。

据了解,上述小程序的主体是北京中科信利技术有限公司。

在企查查平台中可以检索到,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专注于语音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

2022年1月,该公司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合作冬奥医疗保障工作。

该院官方发布《咳嗽声协助快速发现新冠肺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践行科技与安全理念,与中科院合作助力2022冬奥会医疗保障》文章,详细讲述了通过咳嗽声检测新冠感染预警的流程。

文中还注明了该技术的研究开发团队。

初步研究能够看到基于声学特征(如咳嗽音、一般语音、呼吸音)的分析技术,具有疾病诊断价值,可以高精度发现新冠肺炎患者,甚至是无症状患者。

据媒体报道,北京中科信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颜永红,也系中科院声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其所在中科院声学所语音团队自2022年3月开始研究基于声音的新冠检测,并得到北京市科委(医药处)的项目支持。

目前已构建了原理系统,通过对新冠患者咳嗽音和正常人咳嗽音测试,系统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超过了90%。

该团队还在持续研究试图提高精度。

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现,已有多家公司申请相关专利中涉及咳嗽声检测。

其中安徽合肥一家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新冠病毒居家隔离症状监测的装置和方法”,摘要中提到的内容包含了通过声音检测传感器对患者的咳嗽声以及咳嗽时间进行监测。

国际上已有相关研究报道和学术文章 国际上自2022年10月已有多个基于咳嗽声诊断新冠肺炎的相关研究报道和学术文章。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均对基于咳嗽声进行新冠肺炎诊断进行了探索,并建立了用于研究的咳嗽声数据库。

MIT从肌肉疲劳(Muscular Degradation)、声带变化(Vocal cords)、认知和情绪变化(Sentiment/mood)、肺部和呼吸道结构变化(Lungs and respiratory tract)等四个方面研究了与新冠肺炎的关系。

研究中所使用的 AI 模型提取了咳嗽记录的音频特征(梅尔频率倒谱系数),并将它输入到神经网络(卷积神经网络,CNN)中,学习新冠病毒患者与健康人之间的咳嗽差异。

该研究成果发表在《IEEE 医学和生物学工程杂志》上,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结果表明,利用咳嗽声可高精度发现无症状患者,检测精度高达100%(16.8%假阳性)。

目前已和多家医院合作进行临床实验,并和Fortune 100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进入其新冠管理实践。

2022年,国际语音通信协会ISCA组织的INTERSPEECH举办了DiCOVA新冠声音信号检测挑战赛,吸引了来自亚洲、欧洲和美洲的29个队伍参加,包括芝加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德国奥格斯堡大学等机构,比赛结果在敏感性和特异性上均超过80%。

2022年,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主办的信号处理领域的顶级国际会议 ICASSP再一次举办了DiCOVA新冠声音信号检测挑战赛。

2022年10月,辉瑞公司以1.16亿美元完成了对澳大利亚数字健康初创公司ResAPP的收购,ResApp是一款手机移动应用程序,主要利用咳嗽音进行新冠、哮喘等疾病的智能诊断。

目前咳嗽音检测新冠肺炎 小程序在实际环境录制数据集上测试结果为敏感性60.4%,特异性85.6%。

由于新冠毒株变异快、种类多、传播性强,特别是针对无症状的奥密克戎变异株的检测较难。

我们现有新冠毒株咳嗽音样本库少、覆盖面窄,与国外差距较大(麻省理工学院MIT有20万人样本,我们有约8万人样本)。

因此,要推动检测性能的提升,需要进一步采集相关的数据。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在2022年初开始研发该项技术,2022年4月得到北京市科委(医药处)的项目支持,并于2022年4月通过验收。

相关技术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和辽宁省新冠肺炎救治中心开展了验证。

2022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迄今为止,全球确诊人数已累计超过6亿。

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境外输入压力大,本土疫情此起彼伏,防控形势严峻,目前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老百姓买药难、医疗资源紧张,开发简便、快速的新冠肺炎早期筛查与预警技术,对于流行性传染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新的技术从开始到落地实际应用需要有一个过程,目前识别结果离完美尚有距离,希望大家有更包容和开放的心态去帮助技术的进步。



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后,还能一案两报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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