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托手续讲解,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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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托手续讲解
委托本公司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委托人(申请人)需要按顺序做以下工作: (一) 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 (二) 填写《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和《指示函表》 ; (三) 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 (四)向本公司提供被驳回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文本和答复意见文本,以及驳回通知书。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间; 二、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其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
可以延长的理由包括:1)不可抗力,自障碍削除之日二个月内,最长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2)正当理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前述的时间规定,均属要求恢复权利的请求时间。
三、审查申请复审请求人、被撤销人、请求维持权利人、请求撤销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审查复审请求书的格式,书写要求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审查复审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如:请求书是否附上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是一式两份,修改的情况等; 六、审查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规定; 七、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规定的费用; 八、审查复审请求人是否委托了代理机构,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的,在请求复审文件中是否提交了委托书。
专利局受理哪些专利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 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 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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