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炯森诉商评委,中顺洁柔商标行政纠纷案,岳阳市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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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炯森诉商评委,中顺洁柔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屈炯森。
委托代理人温旭 。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侃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思东 。
委托代理人于智迪 。
原告屈炯森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08643号《关于第3112825号“洁柔”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08643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顺洁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屈炯森的委托代理人温旭、董咏宜,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侃华,第三人中顺洁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思东、于智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08643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中顺洁柔公司就第3112825号“洁柔”商标(即争议商标)所提撤销注册申请而作出的,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已注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注册障碍。
第734525号商标亦已注销,屈炯森称争议商标为其合法延续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易与引证商标二、三发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外观设计在先权利。
中顺洁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卫生纸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巾外的其他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屈炯森起诉称:一、系争商标是原告原有的第734525号“洁柔jierou”商标的延续,第734525号商标的申请日期在引证商标二、三之前,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系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是错误的。
首先,系争商标的前身是第734525号商标,申请日期为1993年9月27日,申请日期在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系争商标是第734525号商标的延续,第三人商标不能作为有效的引证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
原告的两个商标第734525号商标与第3112825号商标均有“洁柔”二字,并均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两商标只是在商标图样显示上不同。
原告在使用第734525号商标的过程中发现不够醒目,因此改变了注册商标标志。
原告在第734525号商标快到期的时候申请了第3112825号系争商标。
不论是第734525号“洁柔jierou”还是第3112825号“洁柔”商标,原告均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并均以“洁柔”二字作为商标称呼。
同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是1999年2月7日与2000年6月7日注册的,比原告的第734525号商标要晚。
因此第三人的商标不能作为有效的引证商标。
其次,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
按照1998年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引证商标二、三指定的商品类别在16类,原告的第734525号商标在第5类。
“卫生巾”和“卫生纸”从功能、消费群体、生产渠道等等都具有很大的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不易与引证商标二、三发生混淆、误认。
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存在差异,并且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不易发生混淆、误认。
三、原告合理、合法并持续规范善意地使用自己的系争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争议商标一直在使用,进行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和宣传,有了一定知名度。
综上,原告屈炯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08643号裁定,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08643号裁定中的认定,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中顺洁柔公司述称:一、原告认为争议商标是其第734525号商标合法延续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734525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注销,权利已经消灭,其商标专用权已不复存在。
原告为改变商标标识而作出不续展的决策,并注册争议商标的决定是原告内部的经营决策问题,不能作为延续使用成立的理由。
二、“卫生纸”与“卫生巾”明显构成类似商品。
二者的功能均为用以除去污秽物;二者的用途均是用于个人日常清洁、卫生护理;二者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属于同一领域;二者均属于快速消费品,销售渠道一致;二者的消费对象均是“有清洁护理诉求的消费者”。
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出发,卫生纸与卫生巾明显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至于新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的差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有参考作用,而且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类似商品的划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与时俱进的。
新旧表的变化就可以看出,在当今普通公众或消费者眼中,卫生纸与卫生巾就是类似商品。
三、争议商标与第三人的第1228577号商标、第1244448号商标构成类似商标。
将争议商标与第三人的第1228577号商标、第1244448号商标对比可知,其文字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综上,第三人中顺洁柔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08643号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为第3112825号“洁柔”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3日,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空气清新剂;蚊香;牙科光洁剂;医用棉;医药制剂;伤风油;隐形眼镜清洗液。
注册人为屈炯森。
专用期限至2014年2月6日止。
第734525号商标(见下图)申请日为1993年9月27日,核准注册日为1995年3月14日,2005年3月13日因到期未续展而已由商标局注销。
注销公告刊登于第91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一为第601041号商标(见下页图),其申请日为1991年7月18日,核准注册日为1992年6月30日。
2002年6月29日因到期未续展而已由商标局注销。
注销公告刊 登于第91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为第1228577号“洁柔及图”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日为199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日为1998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婴儿纸餐巾;纸桌布;纸质洗脸巾;纸垫;桌上纸杯垫;啤酒杯垫。
原申请注册人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
2000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顺洁柔公司。
引证商标三为第1244448号“洁柔”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日为1997年7月7日,核准注册日为199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婴儿纸餐巾;纸桌布;纸质洗脸巾;纸垫;桌上纸杯垫;啤酒杯垫。
原申请注册人为中山市中顺纸业制造公司。
2000年3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8月3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顺洁柔公司。
岳阳市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岳阳茶叶公司侵犯黄沙街茶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国营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向岳阳县工商局投诉,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巴陵”版,但为了扩大产品销路,不但在茶叶外包装盒上使用了“洞庭春尖”名称,而且还在外包装盒上印有“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字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岳阳且以工商局经调查后认为,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的“洞庭春”茶系列产品曾四次获省、部优产品称号,1990年获全国茶叶质量银质奖,属名牌产品。
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使用印有“洞庭春尖”字样的外包装盒销售茶叶,侵犯了黄沙街茶叶示范场已注册的“洞庭春”商标的专用权,属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不服,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工商局于199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请示,该局可否依据“复议前置”原则不应诉,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理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0项是否恰当,对该条中“足以造成误认”应如何予以确定。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为,在茶叶商品上使用的“洞庭春”是国营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6981号,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擅自在同种商品上将“洞庭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属于《商标法》第38条(3)项(93年修改前的条款)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屈炯森诉商评委,中顺洁柔商标行政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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