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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先权申请如何申请,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内优先权申请如何申请,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国内优先权申请如何申请



国内优先权申请如何申请呢?下面 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

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

二、国内优先权有什么限制条件 如上所述,由于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类型的转换,仅仅针对技术方案,所以,只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它不是技术方案[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是要求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只能是首次申请,否则优先权日不好计算。

第二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一个技术方案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专利保护,但是在一个国家里,不容许得到双重专利权,否则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13条第1款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分案,由于分案本身保留了原申请日,又不受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的限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优先权了,而且,现行专利法规定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而本国优先权恰恰可以改变原申请类别,如果对分案申请容许再提出本国优先权,就会使得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的规定变得无意义了。

三、国内优先权的便利 本国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国内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接下来由 的小编为您介绍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一、国内优先权的便利有什么?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二、申请国内优先权的限制 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国内优先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国内专利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作为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外国优先权的作用非常简单直接,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

而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比起外国优先权来说,就要丰富的多,而这些作用恰恰是专利代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本文旨在系统地对“本国优先权”加以探讨。

。1 利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上述规定表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有所不同的,发明专利可以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

由于我国设立专利制度的历史不长,实践中,申请人对专利法的规定理解不清楚,或者拿不定主意到底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犹豫不决;有时候甚至就同样的技术方案既提出了实用新型申请又提出了发明申请。

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他们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转换,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很高,技术寿命长,并且市场潜力大,可以考虑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反之亦然。

更有意义的是,如果申请人误将一个含有关于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由于该申请中的方法部分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如果利用分案又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因此该实用新型申请面临着被驳回的命运,这时候,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方法方案的优先权,就可以得到及时的补救,这可以认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功能。

。2 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 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是指如果有两个在先申请,其一是关于产品的发明,其二是关于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申请人在其中最后的优先权期限内,可以将这两个申请合二为一。

其好处是可以减少后续要缴纳的费用,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同时节约专利审查资源,这可以认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优点之一。

但是要注意的是,利用优先权提出的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必须具备单一性;各份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应内容的首次申请;各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均在优先权期限内。

。3 可以挽救视为撤回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在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就被视为撤回,或者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审查意见或者进行补正,该申请也将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想恢复权利,必须办理恢复手续,缴纳恢复手续费1000元,这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而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该视为撤回的申请就可以得到补救,只需缴纳优先权费即可。

。4 变相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的起算日就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

利用这一规定,即便没有转换发明创造类型的需求,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日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在先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了将其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例如一个发明专利申请,经过这样的重新提出优先权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其进入实质审查的时间,也就不会使得其授权的时间顺延。

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该申请满足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二、国内优先权有什么限制条件 如上所述,由于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类型的转换,仅仅针对技术方案,所以,只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它不是技术方案[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是要求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只能是首次申请,否则优先权日不好计算。

第二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一个技术方案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专利保护,但是在一个国家里,不容许得到双重专利权,否则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13条第1款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分案,由于分案本身保留了原申请日,又不受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的限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优先权了,而且,现行专利法规定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而本国优先权恰恰可以改变原申请类别,如果对分案申请容许再提出本国优先权,就会使得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的规定变得无意义了。



国内优先权申请如何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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