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与其制造方法不同的发明构思,什么叫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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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其制造方法不同的发明构思
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某 大学 案由:专利纠纷 周某向其父周某某及该校教师王某表露了“竹材断面板”的构思,询问能否申请专利。
在此期间,周某委托专利事务所王某代理申请专利。
王某根据周某提供的关于“竹材断面板”的技术资料,撰写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申请材料,并于同年9月8日,将申请材料寄给某专利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后因申请文件格式不符要求而未予受理。
同年11月7日,周某委托另一专利代理中心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竹材断面板”实用新型专利,1989年5月10日公布,同年9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该专利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竹材断面板,从由竹条平行排列粘合成的柱体上截取,截取面与竹条纵向不相平行,竹条横断面为去除竹节的天然形状或其他几何形状。
2。 竹条之间加有木板、纤维板、木条或纤维板条。
由周某某提议,王某、林某及林业大学竹类研究所部分教职工开始研究“竹材断面板”生产制作工艺,经过努力,解决了粘合、锯切等工业化生产的技术难题,并与某园 林机械厂联合研制相关的生产设备,周在业余时间参加了胶压机、打节机的设计 工作。
同年10月,竹类研究所制成一批样品,在当年召开的“全国竹林资源开术讨论会”上展示。
1989年9月11日林业大学以该项专利的申请权应属其持有为由,向 某省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
1990年6月14日,该局决定:“竹材断面板”实用新型专 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林业大学和周某共同所有。
周某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专利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
什么叫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权,也称先用权,是指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人对于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享有合法的实施权。
在先使用权见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一、在先使用权的性质 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实行专利制度国家的国家实行先申请制度,我国亦不例外。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先申请制度。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仅授权于最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申请的人。
事实上,在先申请制度下,最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并不一定是最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实施该创造的人。
此外,申请专利权是作出发明创造人以公开其技术的代价来换取一定时间的垄断权的方式来实现对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的保护,然而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手段并不只是申请专利一种。
某些发明创造人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可能采用其他的方式(如商业秘密)来保护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他人有可能已经作出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在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该该产品或实施该方法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显然,在先作出发明创造人在独立地作出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作出发明创造人应当享有独立实施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权,换言之,发明创造人对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实施权并不应当因在后作出发明创造人所获得的专利权而终止。
专利权作为在后所取得的权利,并不能损害在此之前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
对此,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 《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先使用权实质上的法律来源并非是来源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相反,我国专利法是为了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精神和规定,以在先使用权来限制专利权。
二、在先使用权的合理行使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显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在先使用权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原有范围”内。
对于“原有范围”的理解,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系以定点量化的方式来确定,即以专利申请日为分界点,在该日前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专用设备的实际生产数量和生产能力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但是,这样的界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是基于其合法手段作出发明创造而获得,该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在后的专利权应当不能对在先权利的合理行使构成限制。
而判断是否合理的标准应该看在先权利是否因为在后专利权的存在而涉嫌搭便车,如果是的,则属于在先使用权的滥用,否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对在先使用权的合理使用。
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根据生产的需要扩大生产的规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呢?从市场经济一般规则来看,先用权人在刚刚开发出新技术时,市场前景一般并不明朗,在先使用权人会比较谨慎地做一些尝试工作,一般不会进行大规模生产,而在等到产品推向市场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在先使用权人预测市场前景比较乐观的情况下,才会根据市场需要和公司生产需要大量购进所需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
如果不加分析的将所有在专利申请日后的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都视为在先使用权的不合理使用的,无疑是要求在先使用权人在作出发明创造并开始市场化时就必须预见到今后若干年的市场前景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生产规模,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更何况,市场行为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市场前景等因素外,在先使用权人的生产规模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如资金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大可能在初期就大规模化。
因此,在先使用权人根据其生产规模的需要合理地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应当被认为是对其在先使用权的合理使用。
三、行使在先使用权应注意的问题 行使在先使用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在先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技术应当是通过在先使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抄袭、剽窃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
2、在先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产品制造者。
对于使用和销售者不适用在先使用权。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 ,只是前后的方案是相同才能作为优先权。
1、可以只要求发明专利申请A的优先权,让B继续审查,申请A视为撤回, 2、什么时机最好主要看你的技术成熟程度以及对获得权利的时间要求,从技术角度来讲是12个月的最后一天一为好,要求优先权需要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就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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