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是按申请日还是公开日,专利是授权日还是公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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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按申请日还是公开日



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知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 (二)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三)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四)如果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二、 提出申请: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准予更正: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日是你将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到专利局后专利局收文件的日期。

公开日通常是专利授权公告的日期,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在授权之前还会公开一次,即初步审查合格后的初始公开。



专利是授权日还是公示日



一、 专利授权日即为专利的授权公告日。

仅仅授权通知书还不能确定该专利已经授权,因为有可能专利申请人接到通知书之后不去办理手续,于是该专利就没有专利权了。

二、 一般来说,专利权人主要有以下三项权利: 第一、独占权。

独占权是专利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意思是该项专利只能由该专利权人来支配、使用、处置,独占该专利,其他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该项专利,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许可权。

许可权实际也是基于独占权而产生的权利,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

我们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一种租借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第三、转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一般我们见到的专利转让,都可以理解为专利的“买卖”,当然转让并不仅是买卖这一种方式,它还可以是无偿的赠与,也可以是抵押等。

另外,专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也是转让的一种方式。

三、 (一)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二)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三)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四)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纵、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纵,假如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用度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滥用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案情 原告袁利中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

2001年2月8日,袁利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被告通发厂、通发公司于2002年核准设立,从事阀门制造销售业务。

2003年8月6日,袁利中以通发厂生产并与通发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诉讼。

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均以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披露了涉案专利所有技术特征为由,宣告“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恢复审理后,袁利中请求撤回对通发厂、通发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则请求确认袁利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并要求袁利中赔偿其物质损失5万元。

通发公司为应对袁利中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缴纳了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恶意诉讼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滥用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对此,如果不给予有效规制,势必影响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据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由此可见,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另案提出,也可以在本案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关键取决于恶意诉讼的受害人的选择。

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由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和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

因此,通发公司在袁利中的涉案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对专利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袁利中作为阀门制造加工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规定和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但其却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该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而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一系列的外部行为,并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可推定袁利中主观上缺乏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并恶意提起诉讼。

在这里,专利权人的权利申请、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权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袁利中起诉通发厂、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业已丧失。

袁利中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袁利中对被告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请求人袁利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利中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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