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特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特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特点
一、 专利许可使用指的是:专利许可使用又称专利实施许可,通回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答,这种合同被称作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
有关这种合同的订立、履行也叫做许可证贸易。
专利许可使用,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利许可使用是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专利许可使用是以转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的交易; (三)专利许可使用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 (四)专利许可使用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 (五)专利许可使用受到贸易策略、履行能力和销售组织等要素的限制; (六)专利许可使用在贸易伙伴、审批程序以及法律调整上受到限制。
二、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许可、录音录像许可、表演许可还是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使用者超范围使用作品。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是非专有使用权。
若是专有使用权,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
合同中标明此点有助于明确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使用的区域范围,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十年。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遵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
三、 甲方:南京点点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甲方现同意乙方在 省 市 县(区) 其自营店的外部装修和内部装修陈列中合法使用点点关爱商标(已注册)和南京点点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店商号,乙方不得将这些权利转让任何第三方无偿或有偿使用,本授权自加盟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同终止之日自行失效。
甲方委托人(签字): 乙方委托人(签字): 二00五年 月 日 二00五年 月 日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市科海电子公司 被告:某市专利管理局 第三人:张景峰 案由:不服专利侵权调处决定的行政纠纷 张景峰于1993年3月5日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套环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2230652.4。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由外圆环振子、内圆环振子、半波振子、振子支架、带通滤波放大器、电源分配器等组成的套环天线,其特征是内环振子套装在外环振子中间,安装在半波振子上部,半波振子下部装有滤波放大器,室内装有电源分配器。
该专利被他人以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1998年1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1998年6月29日,科海电子公司再次以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及其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张景峰套环天线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
科海电子公司从1997年8月开始制造销售“立影天线”。
立影天线产品的结构及各部件的位置与张景峰套环天线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
不同的是立影天线产品中内环振子的形状为“扁圆形”,科海电子公司辩称为“半波折合振子”,而套环天线专利中的内环振子为圆环形。
1998年3月,科海电子公司自行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研究所第三研究室对UHF频段电视接收天线进行测试,测试报告的结论为:两种天线阻抗匹配性能接近,电压驻波比均在5.5左右上下波动。
1998年初,张景峰以科海电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市专利管理局提出调处请求。
市专利管理局于1998年5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科海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影天线”中的内环振子与张景峰92230652.4号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环振子均属环形振子,两者相比属于等同替换。
故科海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影天线”的结构特征落入了张景峰“套环天线”的专利保护范围,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均与张景峰的专利产品一致,属于侵权产品。
科海电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张景峰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专利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之规定,决定(一)科海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立影天线”产品;(二)科海电子公司支付张景峰专利侵权赔偿费5万元;(三)本案受理费及调处费由科海电子公司负担。
科海电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调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法院审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立影天线”的“扁圆形”内环振子与套环天线专利的内环振子相比,并无显著的改善和提高,二者属于等同替换,原告产品的结构特征落入了套环天线的专利保护范围,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均与套环天线专利相同。
原告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故市专利管理局认定原告侵权的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对此作出判决:维持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
[解评] 本案涉及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如何适用等同替换原则。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一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除此之外,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调整还有其他,“等同替换”就是其中重要的方法。
等同替换,是指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依据等同替换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两种天线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套环天线专利中的“圆环形”内环振子与立影天线中的“扁圆环形”内环振子对于电视接收天线而言,它们的功能作用没有实质性区别,目的也一样,都是为了提高增益,加宽接收电视信号方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立影天线的接收效果明显好于专利权利记载的套环天线。
由此可以认定立影天线与专利技术实质上是相同的。
专利保密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
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_____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特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替换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