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专利优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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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
一、 《巴黎公约》第4条A款第(1)项规定:“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专利申请日”)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 二、 国外 a。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b。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c。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
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d。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知局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三、 (一)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二)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三)要求本国优先权也可以给申请人带来便利,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4。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专利优先权是什么
一、 专利优先权,指的是在我国申请专利享受到的优先待遇的权利。
大致上,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优先权,二是国际优先权。
前者指的是发明人在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指定部门提交过专利申请后,在十二个月内又再次以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就可以得到国内专利优先权。
国内专利优先权,仅限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发明专利。
而后者国际优先权,指的其实就是在他国就某一主题提交过专利申请后,然后在十二个月时间里,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协议或是参加的国际条约,就相同主题在我国再次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可以享有到国际优先权。
只不过专利类型是外观设计的话,那么限定期限就仅有六个月。
当发明人满足以上所述的两个条件时,就自然而然可以获得我国的专利优先权了。
专利优先权的作用可以说是很多的,例如当申请人就同一主题,同时递交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两项申请时,其中有一项就可以享受到专利优先权所带来的好处。
提前专利申请日期,缩短专利申请的时间,让发明人的专利更快的得到法律保护。
除此外,根据我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假使发明人所提交申请的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是同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数量在两项以上,并且在共同享有专利优先权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合并作为一项专利,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能为发明人节约不少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概念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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