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优先权原则,专利产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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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的优先权原则
一、 专利的优先权最开始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为了保护这些发明创造的人而提出来的。
目前专利中的优先权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专利的国际优先权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已经申请了一个专利,那么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话,就可以按照在最开始那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时间来计算。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保护了专利权人,因为有可能专利权人来不及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而其他人就以这种专利提前给申请了,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这样一来,专利权人一旦在这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就按照最开始申请的时间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在该国实际申请的时间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前抢先申请了。
但是这种优先权必须是这些国家之间提前有过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如果有些国家根本没参加过这样的约定、不承认这种优先权,那么这样的原则也是不存在的。
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是指有时候专利权人可能在申请一个专利之后,在国家专利局还没有批准这个专利的时候,想要改动一下专利的具体内容,那么就要向专利局撤回专利申请,在改动之后重新向专利局申请。
但是在这个改动的时间之内,很可能就被其他人抢先去申请了相同的专利,这样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法律就规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动专利,并且保留申请的时间,在这个时期内重新提交专利,都按照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间来计算,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钻空子抢先申请了专利而真正的专利权人却因为改动晚一步提交改动后的专利申请。
二、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三)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四)必须富有美感。
三、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专利作品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
专利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__________,现乙方愿以自身优势帮助甲方开展该产品的销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经销商 要求: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销售、服务网点,首批进货________套以上,其中外机________套,内机________套。
享受政策:由总代理直接供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2。代销商 由甲方提供各种型号产品共计________个的首批铺货,该批产品乙方无需立即付款,但是该批货物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价格 全国统一零售价:____元/套(外机双风机和内机的柜机均按二个计算) 乙方提货价:_____元/套 三、订货及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需要由专人向甲方提出订购要求:包括具体型号及数量等。
提货时付清货款。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随时了解产品库存,做到及时发现所缺型号,起码提早一天向甲方订货。
不得向其它有总代理的区域进行销售,违者将取消经销的资格。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保证好产品的质量。
五、其它 为了充分体现平等互利,实现合作双赢,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支持乙方的工作。
1。甲方把乙方每月总销售量的_______%作为推广费返还给乙方
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的误区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 《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 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 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 从权利要求1可以看出,要实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比较器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而PLC也必定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
不论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是无线连接还是有线连接,两者信号相连通也是必须的。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字面看虽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但并没有给从属权利要求实质增加任何技术特征,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3、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 所述轴承可以由金属制成,也可以由非金属制成。
”该权利要求所要进一步限定的是轴承的材料。
由于金属材料以外的都称为非金属材料,该权利要求的描述相当于轴承可以采用任何材料,导致进一步限定后的保护范围未作任何改变,造成重复限定。
4、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 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或氯或溴或碘。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
” 在代理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因此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是没有问题的。
上述错误观点源于没有正确理解保护范围的概念。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为准,因此进一步限定必须要使得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之内。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
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1中的四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的一种是完全重叠的,因此并没有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仍然是一种重复限定。
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将上述权利要求作如下修改则是可以的:权利要求1为“ 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卤族元素。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 其特征在于,所述卤族元素是氟。
” 对于此类问题,建议结合新颖性标准来进行判断,即进一步选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
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确认为是进一步选择技术方案而非进一步限定技术特征,构成重复限定。
二、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明白现有技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意义 从属权利要求不论是在审查程序中、无效程序中、侵权诉讼中或者专利转让/许可中,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已经为大家所公知。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通常首先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然后需要对其他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有相当一部分人据此推断,若某技术特征本身是现有技术,则必定不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因此不必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
但同时在实践中,他们又能经常看到一些非常普通的现有技术写入了从属权利要求,从而引发了到底怎样的技术特征有必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的疑问。
下面将集中对1)现有技术是否有必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2)什么样的现有技术有必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探讨。
专利中的优先权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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