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诉海尔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竞争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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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电器诉海尔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昨天科龙电器宣布,科龙已就旗下金奖冰箱“天王座”专利遭受侵权正式起诉海尔、新飞,并提出1000万元巨额索赔。
佛山市中院将于11月5日开庭审理。
据科龙内部人士透露,早在今年7月,科龙就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起诉海尔推出的0+007系列冰箱、新飞推出的三鲜园系列冰箱及另一家“冰箱新军”推出的系列冰箱,均严重抄袭曾获第二届中国企业“产品创新设计奖”、“外观金奖”冰箱的科龙“天王座”产品专利,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科龙要求海尔、新飞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竞争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大有作为
“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市场竞争规则,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而从无到有并不断发展完善的。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近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的中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仿冒研讨会上如是说。
在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小组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来自德国、英国、法国的反不正当竞争专家以及我国浙江、河北、湖北、广东、上海、江苏六省市工商机关公平交易机构的负责人,针对商标及商业标志的保护、反虚假和误导行为的法律制度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
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任重道远 对于禁止仿冒商业标志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问题,与会代表从商标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的保护现状,如何认定商业标志的近似,如何认定市场混淆,反向假冒有关法律规定,商标及其他商业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河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段晓军认为,工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对商业标志权利的保护责无旁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在实际执法中,该通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认可,对于解决日益突出的“利用授权进行侵权”的“傍名牌”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钱欣认为,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统计资料看,我国与商业标志相关的案件已从单一的权利冲突转向多项权利冲突。
浙江省工商系统2000年以来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件1724起,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0961起,查处商标、字号冲突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与会人员认为,我国商业标志保护立法明显滞后,相关规范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机,进一步扩展对商业标志的保护范围,并将其他单识产权法律无法涵盖的商业标志纳入其中,同时建立与其保护范围相适应的保护标准,对商业标志提供一种兜底性或者补充性的保护,则是我国商业标志立法体系化的必由路径。
大力查处“傍名牌”误导行为 与会人员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是欺骗性交易行为的一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常见的经济违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崔玮介绍,近年来,江苏省各级工商机关以打击“傍名牌”行为为重点,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大力查处“傍名牌”等各类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工商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2397件。
江苏省工商机关查处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利用标价签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利用网络作虚假宣传,四是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是利用“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刘敏从法律竞合方面对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阐述。
他认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不是独立的违法行为种类,而是散见于多部法律的多个具体违法行为的统称。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和《广告法》中都有针对这类行为的具体条款。
上述法律对各具体违法行为规定中的某些条款之间有竞合,弊端明显。
德国杜塞尔多夫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伦敦霍格思庭律师、上海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的代表也通过生动的案例,对保护企业商业标志以及虚假和引人误解的误导行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分析。
加强竞争立法及执法交流与合作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认为,中欧双方针对商业标志的保护、打击虚假和误导行为等问题展开了积极有益的探讨,并分析了具体案例,这对增进双方在竞争法领域的了解,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欧经贸合作关系深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法律交流工作不断深入,政府及民间的交流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取得成效。
工商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管机关。
10多年来,工商机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包装和装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
工商机关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位负责人建议,为进一步深化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中欧双方应共同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完善中欧合作的法律基础,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双方在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与执法交流方面采取更多措施,相互借鉴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障双方经济社会与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记者 周萍 )
管理专利的部门可以调解哪些专利纠纷?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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