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专利侵权救济,没有覆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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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救济。
这一概念从英国十七世纪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即开始在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中使用。
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专利制度,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专利侵权救济主要是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来讲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历史上看,从国际范围看,知识产权界与法学界倾向于使用专利侵权救济这一概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签署的TRIPS,就专利侵权救济做出了规范,并将其做为重点。
这些条约分别是三次产业革命的产物,体现了专利、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经贸关系、科技文化合作关系的联系,也反映了专利制度包括专利侵权救济的设计必须适应经济、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
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 从国际范围看,专利侵权救济的类型,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禁令)、刑罚、讼诉费用等。
从历史上看,作为专利侵权救济的早期最主要的类型是损害赔偿,它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英国十七世纪的安娜法是近代专利法的鼻祖。
这部专利法首先规定了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给予权利人损害赔偿的救济,后来,又形成衡平法中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平衡,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损害赔偿和禁令是最普遍的专利侵权救济类型。
禁令包括初步禁令与永久禁令。
初步禁令是指判决前做出的关于停止侵权的禁令,永久禁令是指有关侵权的判决或决定中做出的停止侵权的禁令。
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和其他途径。
1。司法途径是传统途径。
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在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获得专利侵权的司法途径。
可以说,自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专利法诞生时,这一途径就存在了。
2。行政途径,即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
我国有这一途径,不少发达国家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有这一途径。
只是提供这一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正如各国司法途径的模式不尽相同一样。
3。其他途径,指司法、行政以外获得专利侵权救济的途径,包括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外的调解与协商及专家组裁决等。
4。行政途径与其他途径又可合称为司法外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目前为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
专利侵权救济的功能 1。恢复专利权人受侵权前的状态 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人自然享有和其他类型民事权利主体一样的权利,即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救济获得损害赔偿。
对于民事权利,尤其是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排他权,无救济则无权利。
专利权人向一国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并按照专利法要求公开有关技术方案,期待的是,一旦专利权受侵害能获得救济的权利。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恰恰是受到损害得到救济时才能充分表现为一种权利,即排他权或专有权。
否则,专利权人将不愿意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说,发明人将不再愿意到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而这一部分不愿申请的人恰恰是拥有良好市场前景、易受侵权的优秀技术方案者,而那些只为了广告效应的人不担心救济能否实现,当然,这里不包括通过公开技术方案实行阻止竞争者前行的“防卫性”公开。
2。促进创新 专利发明必是创新的产物,一项创新向全社会公开的同时,就为后来的创新提供了新的知识与信息源,如不通过侵权救济予以制止对它的侵权行为,创新的源流将会枯竭。
3。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秩序主要指一国法律规范下的国内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通过条约、协定规范的国际市场秩序。
专利侵权救济如果不到位,首先破坏的是一国国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市场经济要求的第一条件,就是合法产权得到保护,合法的竞争得到保护,这样市场经济机制的三大组成部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价格机制才能有效形成与运行。
专利权人包括了一个社会中最具竞争力、创新力与风险意识的自然人与法人,他们的专利权受到侵权而得不到有效救济,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
同样道理,国际市场秩序也会因专利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而受损。
4。维护社会诚信与法治水准,提升国际形象
没有覆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 某塑胶有限公司在传统工艺茶具制造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的加以改进,生产出仙饮牌多用茶盘,并于1987年8月2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87.212114。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实用新型名称“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即包括上托盘1和下层容器2,两者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1有通往下层容器2的渣水漏式3。
该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于上托盘1面中还具有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为该实用新型属于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托盘。
该实用新型的特征在上托盘盘面中还具有形式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这样当把托盘做得较大时,就会因好象盘中有盘而使盘面不显得过于空阔,而实际又具有较大的积,能容纳杯大,量多的情况,当杯小,量少的情况茶杯可放在小盘状的区域内,也会显得酉称雅观。
附图描述了该实用新型茶盘的结构及其各自的功能。
1988年8月25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塑胶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9年11月和12月,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先后试产塑料托盘,外形为方型与塑胶有限公司专利产品的外形完全不同,该托盘的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设有一处圆形的下凹区域用于放置沏茶器或茶壶。
对此,1990年2月10日某塑胶有限公司以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生产的托盘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的产品与某塑胶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均具有增大传统工夫茶具的下层容器,扩大上托盘盘面,并在上托盘盘面上设置一处圆形的下凹区域,故二被告制造的产品具有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功能效果。
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未经许可在某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生产并销售多用托盘和方形茶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据此判令某塑料五金厂、某塑料工艺厂应停止生产、销售托盘,并销毁生产模具及库存的上列产品。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
对一审判决,某塑料五金厂以其产品不具有某塑胶有限公司专利产品要求书中必要技术部分即具有两个形似小盘状凸缘围成的区域,因而不构成侵犯某塑胶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并因此提起上诉。
某塑胶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从该公司的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叙述表明,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塑料托盘已明显构成了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权力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现有技术与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前序特征部份,即上托盘1和下层容器2为可分离结构,上托盘1盘面上有通入下层容器2的渣水漏孔了,以及特征部分,即上托盘1盘面具有形状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
结合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说明的内容,本实用新型因上托盘1盘面上设置有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和5而实现能容纳数量不同及大小不一茶杯和配称雅观的目的。
综合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的各个必要技术特征有机结合而构成的,如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能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所预期的目的。
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被控为侵权的茶盘,其技术特征包括可分离结构的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上托盘盘面上除具有通往下层容器的渣水漏孔外,还设有圆形的外凸缘转成的下凹区域,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较,被控为侵权的茶盘,因其不具有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形似小盘状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4”,即没有完全复盖其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构成侵权。
故某塑胶有限公司提出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茶盘侵犯了其专利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事实法律均无依据,某塑胶有限公司认为某塑料五金厂和某塑料工艺厂所生产的茶盘,已采用相同于或类似于其实用新型专利所请求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就等于采用了其专利产品的格局,从而构成了对其专利权侵害的主张,本院认为其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然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和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故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
按照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上述规定清楚地表述出我国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其保护范围;被控侵权和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全部包括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中缺少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裁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中缺少原告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形似小盘的由凸缘转成的区域4”,二审法院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明确表明该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是放置杯小、量少的茶杯,并使产品给人以配称雅观的效果,是该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确认该技术特征为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产品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实现原告专利技术的上述目的功能和效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制造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符合专利法,并体现出依据专利法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和方法。
河北农民起诉奥迪防盗专利侵权,索赔3000万
称自己的机动车防盗专利价值1个亿 被使用在奥迪豪华轿车上 起诉德国大众等公司。
本报讯“我的专利值1个亿,所以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使用费1000万、赔偿金2000万!”在开庭后的半个小时,进京状告大众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的河北农民郭景坤才明确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一再表示自己交纳诉讼费十分困难。
法庭在开庭一个小时后宣布此案分两案审理,一汽大众的代理人当时就退庭旁听。
庭审现场 上午8点40分,郭景坤和两个朋友坐到了原告席上。
记者注意到,郭景坤的起诉书将应放在前面的诉讼请求放在了最后,而且没有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
法官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些:“根据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明确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并交纳诉讼费!” 对此郭景坤表示:“我没钱交纳诉讼费,才没有明确诉讼请求。
” 在法官耐心的解说下,郭景坤提出了500万元的索赔请求。
“100万就要交纳两万多的诉讼费,希望原告量力而行。
根据有关规定,减缓免必须要提供低保证等相关证明,而你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个范围。
”法官称。
在法官反复的解释下,庭审已经过去了25分钟。
郭景坤就是否提出赔偿的数额一直犹豫不决。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5分钟,让他明确请求后再行开庭。
“我的专利值1个亿,所以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使用费1000万、赔偿金2000万!”郭景坤在重新开庭后,终于明确了自己的赔偿要求,并同意3天后交纳诉讼费。
然而不一会儿法庭又陷入了僵局,原来进口和国产的奥迪A6、A8轿车涉及的被告不同,法官指出必须分成两案来审。
又是半个小时过去了,郭景坤才明确了自己先以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
“那就没您什么事了,您可以退庭了。
”法官对一汽大众的代理人说。
一个小时后,德国大众才终于开始答辩:“我们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使用了他的专利,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侵犯了他的科技成果权。
”德国大众表示自己根本没有侵权事实。
概述专利侵权救济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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