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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有多长,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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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有多长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为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授权阶段,一般时间为六个月左右,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十年,依法终止;第二种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要缴纳的费用、需要的时间也会不同。

每项专利的产生都相当不易,需要经过发明人的呕心沥血研究,并且不断试验,然后进行大量的专利检索工作,所以保护好专利发明是非常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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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 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实用新型。

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项专利的规定;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最先申请人。

(1)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

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

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

(4)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

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或新的证据。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怎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

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同时,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虽有所不同,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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