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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发明创造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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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依据《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发明创造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发明创造奖励政策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下规定:  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

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

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问题,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该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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