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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对企业的意义有哪些,专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诉讼对企业的意义有哪些,专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专利诉讼对企业的意义有哪些



经国家专利局审查批准,企业获得专利权后,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可以独占市场,也可以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3、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4、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申请专利的企业可以获得国家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

5、通过专利申请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7、增加企业的价值。

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

8、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

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9、协助开发外国市场。

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

专利运用的好的话,专利对企业的作用不可限量。

1、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决定不服的; 2、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5、对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审理有关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诉讼的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中应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

专利诉讼是有关专利纠纷的诉讼。

广义上的专利诉讼指所有关于专利权争议的诉讼。

狭义的专利诉讼仅指对专利机关有关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专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不可以。

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

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能随便诉告。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

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

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

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3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即诉讼时效中断是源于向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代管人请求权利,对应于债务人的权利人,毫无疑问应该是债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也只能是债权。

既然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以理推之,不可能还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专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吗



不可以。

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

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能随便诉告。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不难理解,关键是“得知”和“应当得知”的概念要分清: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确切的侵权事实,确切的侵权事实则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

常见的情况往往是权利人先发现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然后再顺藤摸瓜查证侵权行为人。

在这种情况下,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则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推定权利人作为一般社会公众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此处事实是指如果一般社会公众均可得知,则推定权利人也应得知。

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也应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侵权行为人。

而如果事实情况是权利人并不知道侵权行为人,仅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计算。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

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专利诉讼对企业的意义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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