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填写吗?,专利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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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填写吗?
一、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填写吗?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
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 ,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专利的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侵权诉讼 关于专利侵权的,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一、直接侵权行为。
1、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2、行为人直接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发明; 3、行为人直接销售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 4、行为人直接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口; 5、行为人假冒他人的专利,为了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不经专利权人的允许,直接将专利产品对外销售,获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
就算行为人可以提供产品的来源,但是这种行为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需要立即停止;二、间接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不属于直接构成侵权,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诱使他人帮助自己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处理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追溯力。
但专利权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显失公平的返回部分或全部费用。
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公开是什么意思?
网友咨询: 专利的法律状态为公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专利局力量有限,不一定能查出来这个专利是否是剽窃等等的,所以公开了让大家都能看到监督。
2、专利一般都是技术方面的,公开之后可以更好的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其他人可以在这个专利之上研究其他东西(后技术的专利申请的话,要给前专利人一定好处)。
3、如果有其他类似的,但没申请专利的技术,公告之后就知道自己已经晚了,法律等于告诉你别实施。
如果不公告,那么对方完全可以说“我又没去专利局查过,我哪里知道”。
但是公告一定时间,就推定你知道。
4、公告后,在该专利多少年的保护期内,你还是不能使用,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比如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小规模使用,但是肯定不能用来盈利)。
小编进行补充: 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专利的意见陈述书怎么填写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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