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对侵权方的赔偿制度有哪些规定,专利法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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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对侵权方的赔偿制度有哪些规定
一、 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下: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主要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2。实质要件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三、 提醒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专利法诉讼管辖权
审理有关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诉讼的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理中应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
其中,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了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接受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行政案件,即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包括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案件,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案件。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即以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作为原、被告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4、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即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等。
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如果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即超过两年部分不予支持,两年规定时效之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计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关键,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
法律中规定的知道,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观上的大意而没有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过后知道了也应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产生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如两年前侵权人就侵权产品公开广告或参加展销,由于权利人主观上的过错没有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两年后知道了,其诉讼时效仍应从两年前起算。
专利申请原则
1。申请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授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同时提出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2)申请日期的确定。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如果邮戳不清,以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②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①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如甲某2007年6月5日在美国提出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5月5日向中国国家专利局寄出专利申请书。
在此之前乙某在2008年4月5日就相同的发明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专利申请书,此时按照先申请原则,本应将专利权授予乙某,但甲某享有优先权,他的优先权日是2007年6月5日,而乙某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4月5日,所以专利局应授予甲某专利权。
但是如果甲某于2006年6月5日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于2008年5月5日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话,因为超过12个月,甲某就不再享有优先权。
②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即以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规对侵权方的赔偿制度有哪些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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