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专利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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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



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从向专利局申请之日起,需要一段时间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

发明专利权人的法律保护有效期必须在20年以下。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实际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一条才是专利法的保护,从其用词上我们看出,其实真正的保护起始日是从申请日起;那么也就是说,真正的保护日期没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而是少于这个时间。

终止日期 在我们的专利法中也有提及,《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专利终止,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专利期限到期,专利终止时,保护自然结束,那么我们最后总结一下,专利的保护期限首先是短于专利期限的规定,起始日是专利的申请之日,终止日取决于专利权人,但最长时间至专利期限终止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

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

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

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第5条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

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即,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同时,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6、《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 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1、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

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

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2、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3、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当一项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其即得到了专利保护,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对该专利进行商业性的利用、销售等。

但是这个专利保护并非长期存在永恒不变的,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也就有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专利保护期限的问题。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专利保护的保质期,是指专利通过一定合法途径被授予权利后,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期限。

二、专利保护具体期限 专利可以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专利对应的专利保护期限也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简单了解这三种专利分别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的阐述。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三种专利对应的专利保护期限分别是: 1、发明专利,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10年 三、专利保护期限起算日期 专利保护期限均自申请专利保护之日起计算。

四、专利保护期限临时终止情形 专利保护并非一直存在,专利保护期限也并非一直持续,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若有以下情况的,可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保护: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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