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立法机关提五点建议,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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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立法机关提五点建议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数量相对于国内申请所占比例非常小” 。
陈竺说,中国在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都提出申请,并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三方专利拥有量至今未突破千件。
具体而言,陈竺认为,中国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如在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有比率低,专利维持时间明显偏短,面向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较薄弱。
在肯定中国专利法制和政策环境持续优化,专利创造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司法与行政并行的专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的同时,陈竺指出,专利法实施仍存在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仍存在较大差距。
”陈竺举例说,网络平台正成为侵权者销售假冒伪劣侵权产品的一个新途径,给专利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
在专利运用方面,陈竺认为,中国运用能力存在不足,专利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请、轻运用”的问题较为突出,专利“沉睡”与 “流失”现象并存。
“企业专利运用能力整体不强,一些企业对专利的市场价值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缺乏了解, 走出去 的过程中往往遭遇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诉讼,难以突破技术壁垒。
” 陈竺提到,中国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
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国家规定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的才能驾驶电动车,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违法法律规定的违章行为,其在驾驶电动车的时候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专利侵权责任问题。
一、专利侵权行为分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分为两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关于此类专利侵权行为《实施细则》第84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84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专利侵权责任,我认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
因为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权利,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受到保护,所以被侵权的专利必须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专利。
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
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但我国《专利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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