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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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专利和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广大民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方面也显得较为薄弱。
接下来由 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一)协商解决。
须双方同意才可进行。
(二)诉讼解决。
发生专利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途径予以保护。
专利侵权案件,一般以各地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为级别管辖。
(三)行政处理。
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知局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 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知局指定管辖。
在行政处理方式中,须明确:1、行政处理的启动须申请,即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不能主动进行;2、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对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3、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4、超过15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四)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的机关与行政处理的机关应当一致;调解为自愿,即调解的结果需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另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4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
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
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指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期间。
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或延 长的情节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法院将依职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实体的权利。
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控侵权人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即被控侵权人不得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权利人返还。
专利侵权的解决方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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