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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仲裁不能仲裁事项有哪些,专利仲裁可以上诉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仲裁不能仲裁事项有哪些,专利仲裁可以上诉吗

专利仲裁不能仲裁事项有哪些



一、哪些专利纠纷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当事人对涉及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的纠纷,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利于缓解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理效率低,案件过于依赖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单一的现状。

仲裁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方面与行政处理及诉讼相比更具有优越性,不仅能减轻当事人负担避免“讼累”、还能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

因此,在我国构架专利侵权仲裁制度非常必要。

二、构建专利仲裁制度面临的问题 1、专利仲裁制度的定位 专利仲裁制度是针对目前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单一提出的。

专利侵权领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没有形成,在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三类纠纷解决途径中,作为公力救济之一的行政保护无法发挥预期的功能,社会救济完全缺失。

建立专利仲裁制度能够构建专利侵权的社会救济,疏导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虽然在国外仲裁已经被大量运用解决社会纠纷①,但是我国目前仲裁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和处理的社会纠纷案件数量尚且有限,仲裁还只是作为诉讼的一种补充性的纠纷解决途径,诉讼仍然是当前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途径。

在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中,专利仲裁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仲裁的可适用性仍然需要社会的进一步认同,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庭的设置、仲裁员的选任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因此将专利仲裁定位为一种主流性纠纷解决途径为时尚早,然而,由于仲裁制度迎合了专利案件的审理需求,专利仲裁制度的发展应该得到我们的重视,对于运用诉讼程序处理,会面临较大难度的案件,如果适用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合理、效率地解决纠纷,理应让当事人根据案件的特点多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选择。

专利仲裁制度应该发展为诉讼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诉讼的一种有益补充。

2、仲裁协议的达成 目前仲裁大量运用在合同纠纷领域,这是因为合同法律关系在违约行为发生前就已经存在,当事人很容易在合同成立之时就达成仲裁条款。

侵权法律关系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产生的,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是对抗状态,难以协商相关仲裁事项,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

然而,很多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与仲裁程序有着高度的契合性,运用仲裁程序处理能带来较大的优势,对于这些案件,如果仅仅因为双方没有协商的机会或者协商的时机不成熟而失去仲裁的适用空间,实质上是社会纠纷没有通过合理的途径高效地解决,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有效解决争议。

目前,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很少,立法设立的行政处理的功能没有有效的发挥,因此,如果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居间促成仲裁协议,有效实现案件分流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了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职能,目前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工作一般是对专利侵权认定、赔偿等实体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在专利仲裁制度建立以后,对于确实适合仲裁处理的案件,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作为一个重要的调解方向。

调解范围从实体扩大到程序,也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职能得以加强的表现。

在调解过程中,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调解与行政处理、仲裁程序接轨的模式,如果权利人希望通过仲裁处理纠纷,同时同意在无法达成仲裁协议之时给予行政处理,则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告知被控侵权人,一旦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会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调解与行政处理、仲裁程序接轨的模式显然更有利于仲裁协议的达成。

随着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服务职能的加强和调解与行政处理、仲裁程序接轨模式的建立,必然能够较大范围地扩大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利侵权案件受理量,更好地实现专利法赋予的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职能。

即便是当事人已经将专利侵权纠纷诉诸于法院,也并不是没有专利仲裁制度的适用空间。

在法院审理该侵权案件确实存在技术上难度、法院现阶段案件积压很严重或者适用仲裁制度确实具有较大的优势时,法院也可以将专利仲裁作为调解结案的一个重要的方向。

这种处理方式在国外已经具有较成熟的经验了,在美国华盛顿高等法院,当某些民事案件被提交到法院时,首次由有关专家会晤起诉人,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愿望,帮助当事人选择最合适的手段(调解、仲裁,或者审判)以解决争议;在佛罗里达州,根据该州的法律,允许法官将案件分流,指导当事人去进行仲裁①。

对于上述已经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更适合仲裁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法官主持的调解程序中达成仲裁协议,则案件也将得到更好的解决。

3、专利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是仲裁法实施多年逐步实现的目标②。

专利仲裁制度也应该将民间性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和价值。

然而从仲裁制度1954年在中国开始实行起,直到1994年颁布仲裁法,才明确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写入法律③,到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仍然实行收支两条线,其资金来源通过行政机关拨付,其领导岗位由行政机关领导兼任①。

专利仲裁制度在设立之初,其制度的实施、推广还需要地方专利行政机关的协助,组建仲裁机构在人力、资金上都需要行政机关的支持,仲裁员的选任、监督也需要地方行政机关的参与,因此,专利仲裁机构设立初期,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然而在资金来源、人事任免、业务承接上,需要依赖地方专利行政机关。

在专利仲裁制度得到推广之后,案源已经稳定,社会信誉得以建立,才能逐步的去行政化,真正的实现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脱离对财政的依赖,靠公正、高效仲裁和优质的服务获得公信力和市场。

虽然专利仲裁在适用的初期需要依赖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在案源、仲裁员选任、仲裁程序设立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帮助,但是专利案件的仲裁审理却必须保证其民间性。

专利仲裁是一种社会救济的手段,不能与行政机关的公力救济相混淆,仲裁审理的民间性是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的特色和优势,只有从制度设立之初就保证专利仲裁审理的民间性,才能使专利仲裁制度能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确立其社会信誉和权威性。

仲裁审理的民间性的核心是要保证专利仲裁庭的独立性,仲裁庭必须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专利仲裁可以上诉吗



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 在现代,专利则是指由政府机关所或者是具有政府性质的区域性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而颁发的一种文件。

文件中说明了当事人专利的基本情况,以及内容,同时规定了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的一定的法律状态。

当事人的专利一般情况下,唯有经过专利人的许可之后,才可以使用。

目前,我国的专利种类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

不同的类型,申请的方式,流程,以及保护的期限均会有所不同。

专利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利的一种有效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能够真正的具有独占专有,排他的特性,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不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使用相关权利,除非是经过权利人的同意许可授权之后方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目前专利的使用更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同时专利无效,撤销以及国企均会一一的泪如有关的专利法范畴之中。

因此,了解有关的知识,对于经济利益的获取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是极其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失效和有效专利两种类型。

他们的是按照所有权进行分类的。

1。有效专利:指在专利申请之后,授权,仍然处于有效状态的权利。

他是法定保护的期限之内,权利人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管理和保护。

2。而失效的权利则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由于超过了法定保护的期限,或者是由于专利权人没有依法缴纳相关的年费,使得权利丧失。

此时经过专利审核委员会的确认之后,就被认定为失效专利。

三、 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一个月内未缴纳视为撤回申请。



专利仲裁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在实践中,专利仲裁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呢?跟着 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仲裁的效力 仲裁裁决法律效力是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所产生的法律生效问题。

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许上诉,只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宣布栽决无效。

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或上一级仲裁机关上诉。

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二、专利仲裁的优势 第一,专利仲裁的专业性。

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专业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更高,并且其专业性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

接受行政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并不能节省时间;直接提起诉讼也常常会经历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此外,由于法院严格的程序设置和较多的案件积压,诉讼程序也很难达到高效率。

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后9个月内就能结案,简易程序会在3个月内结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避免了一二审之间大量的时间耗损,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

第三,自主性与灵活性。

相对于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仲裁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自主性一直作为仲裁制度的价值,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到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事项的确定等,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具有的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济中难以实现的。

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

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广为诟病的,消除这些现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于仲裁的市场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一现象在仲裁中要相对更好,同时,由于当事人能够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

第五,国际可执行性。

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具有更好的国际可执行性。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如仲裁裁决来自本公约成员国,这时当事人可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与之相对的是,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使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第六,仲裁处理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

专利侵权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是贸易伙伴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远比在诉讼中小,仲裁对当事人当中可能存在的长期合作关系的损害程度最轻,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更容易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专利仲裁不能仲裁事项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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