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合同模板,概述从属专利及其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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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合同模板
一、 转让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概述从属专利及其认定原则
对于从属专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正式的定义,《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从属专利的概述 此处虽然不提及“从属专利”,更没有对从属专利下定义,实际上已被公认为对从属专利含义的一种指定。
1993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提到:“……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
这是能找到的法律上对从属专利的解释。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
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从这两级法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从属专利的定义并不是很一致。
最高院的解释突出技术的改良和更先进性,而北京高院的解释则包括了发现新功能。
北京高院的解释更加明确一些。
从属专利的认定 对从属专利的认定,从更加完整、简明而容易操作、适合司法和专利审查实践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可以考虑如下两个原则: 1。全面覆盖 从属专利相对于其基础专利具有全面覆盖性。
从属专利必然包含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正是如此,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础专利的实施。
从属专利除了其技术特征相对基础专利全面覆盖外,还“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具有新的技术特征,这种新的技术内容或者说技术特征,使从属专利较基础专利技术上更进步。
此外,从属专利新的技术内容,也可以是对基础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般(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具体(下位)化,如果这种具体化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基础专利说明书披露,并且具有技术进步,从属专利就至少在某方面较基础专利更进步。
如同一件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附加的技术特征”,这种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一般概念特征具体化的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特征一样,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在这方面很相似。
2。创造性 除了上述“全面覆盖”外,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这正是其“技术更先进”,具有“重大技术进步”的原因所在。
从属专利与基础专利相比具有创造性,是从属专利成立的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就专利创造性而言,这只是从属专利所满足的必要条件,作为专利在其创造性评定中要比对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的不同技术内容的组合。
相对基础专利,从属专利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对在先专利的一种改进”,“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由此可以说明,从属专利相对基础专利具有创造性。
浅议土地使用权出资在验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入股。
但近几年爆发的验资诉讼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资资格、评估作价、变更登记等方面的问题较多。
笔者在此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土地使用权出资在验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并不是都能用于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能用来出资。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在落实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时,对划拨土地和集体用地应特别关注,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即便是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能用来出资。
二、土地评估报告并不是都能用作验资证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由于评估的责任不能替代或减免验资的责任,因此在验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必须认真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比如评估目的为抵押贷款或转让的评估报告就不能用于验资;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比如特殊事项说明中披露该土地已作抵押,或评估基准日后该土地涉及诉讼,则此评估报告也不能用于验资;了解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如明显偏高或偏低,也不易使用;了解出资方的性质,如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应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如为非国有,其评估结果须经各投资方认可,否则不能作验资用。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并不是都可以半年内过户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土地使用权过户本身为一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一系列的证件及手续,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等,但作为先验资后登记的新设立内资企业,在验资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基本条件,无从过户。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但此规定仅限于新设立的内资企业。
对先登记后验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变更验资的企业而言,由于验资时已具备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先办理过户才能验资,否则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担验资不实的责任。
四、对未过户的土地使用权在验资报告中必须披露,建立备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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