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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协议,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使用权协议,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专利使用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把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甲、乙方现就媒体载体专利(专利号:______)区域性许可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许可乙方在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_市使用本协议许可使用的专利,使用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甲方保证不在协议区域的协议时间内与第三方签订和本专利相关有许可的使用权; 三、甲方在提供专利技术的同步提供实施本专利相关的策划案,包括的公司的运作、管理、布局等文字材料; 四、乙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将专利技术的区域性使用权的使用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本专利区域性使用权转让的总费用为____万元; 五、乙方对于本专利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除专利人和第三方已经公布的内容外,乙方不得将专利内容和策划案的内容透露或者转让给其它方,如有此类行为发生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许可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解决; 七、在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的附件: ①、专利证书的复印件;②、专利相关策划案文稿;③、签约双方的证明文件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 1、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2、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5、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

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一、 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专利使用权,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

专利法上的使用权有两层含义:(1)使用专利产品,即将专利产品在产业上应用。

此处的产品包括专利产品,也包括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使用专利方法,即利用专利方法来实现专利申请中权项记载的目的。

三、 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 第一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



专利使用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1、出资违约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实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2)、可能情形 a、程序问题: 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b、实体问题: 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3、责任承担 专利权人对目标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对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解决办法 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1、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2、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3、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3)、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 (4)、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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