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对发明专利的变更有影响吗?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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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对发明专利的变更有影响吗?
相同专利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已授权,答复二通时为获得发明的授权选择放弃了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现在想变更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行吗?会不会因为实用新型已授权而不允许发明专利变更? 答: 即使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这两件(或这两种申请)也分别是不同的申请。
每件申请的操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不能因为其 件申请进行了什么操作,就直接导致另外一件申请也进行了这样的操作。
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是不会影响发明申请的发明人变更的。
而且,如果发明的内容中,还包括了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不具备的发明创造,那么发明申请的发明人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上的发明人有一些不同,也没有什么不合逻辑的。
不过关于题述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根据专利法9条1款放弃了,那么原则上,发明在授权之前,是不应该进行专利权的转让了。
因为一旦进行转让了,这就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1款的“同一申请人”这个条件了,发明申请就不能够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而获得授权了。
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有必要吗
构建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之必要性 (一)专利实施权转让是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明朗化的要求 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缺失无法满足贸易需求,也不利于交易的明朗化。
交易的多样性决定了专利权人以及专利实施权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需求,而交易的明朗化又要求法律行使其应有的指引作用。
“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的观念为许多人所认可,然而在学者们关于合同转让的有关著述中,一般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列为不可转让的合同类型。
笔者认为,理解的不同恰好说明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给予专利实施权人适度的自由并对专利实施权的转让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建立健全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实有必要。
(二)专利实施权转让是专利技术价值充分实现的要求 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是专利权人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技术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专利实施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交易的标的也正源于此。
但一般情况下,专利技术的实施不仅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还有可能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不是所有人在一切状态中都有条件实施的,这也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原因之一。
然而,专利实施权转让制度的缺位却有可能使专利实施权人面临一种一方面无力实施专利,另一方面又不能转让专利实施权的危险。
这种“危险”的存在,无论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签订以后,都阻碍了专利技术价值的充分实现。
(三)制度缺位可导致权益失调和浪费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相应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机会也相对会少”[5]。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备的环境中,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监控显得非常重要。
在专利实施权利用中也是如此。
相关制度的缺位意味着无论将来发生什么情况,专利实施权人都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即使是在被许可人(企业)死亡继承(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实施权人也将无计可施,那些相关的设备、资金的投入将会白白浪费,造成损失。
显然,这将有失偏颇,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制度缺位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发展不相协调 专利实施权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而被我国合同法摒弃于可转让债权之外,但专利实施权自身所具有的财产权性质是不容抹杀的。
专利实施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随着经济发达,必然会成为交易的客体(实际上在其他国家已经成为交易的客体),专利实施权的资本化也已渐成趋势并逐步纳入人们观念之中。
日本、韩国、英国等很多国家都已明文规定专利实施权可以出质,美国也早就有了允许专利实施权入股的先例;即使是国内,关于专利权特许权利的适质性的探讨也屡见不鲜,扩大公司出资方式的呼声则更是如潮。
在此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我国担保法允许专利实施权出质或者我国公司法允许以专利实施权入股,而专利实施权本身却无法自由转让,法律将面临如何尴尬的境地。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一、 (一)设质专利权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设质专利权须合法有效,获得授权,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 专利权获得市专利奖以上奖励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 (四)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 (五)设质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六)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专利权质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三)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七)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三、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对发明专利的变更有影响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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